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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优化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校内调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由校国资处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严禁向外单位或个人私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确定为放射性事故的,校国资处要及时向校放射防护小组进行汇报。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优化

[案例2-7]大学射线装置与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办法(摘抄)

1.总则

(1)为加强本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保障校内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确保学校放射工作的正常运行,杜绝辐射事故发生,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的各级单位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2.管理机构及职责

(1)大学放射防护小组(以下简称“校放射防护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是对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的最高机构。

(2)成员由各相关部处及学院的主管实验室安全的领导担任。

(3)校放射防护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设置专(兼)职的放射工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3.安全及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要求

1)在明显位置张贴《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2)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应急预案。

3)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如标志牌、指示灯等。

4)配置相应的监测或报警仪器或工作信号,定期进行自检,做好监测记录。

5)严格放射性废物存储、登记管理,并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6)认真做好射线装置日、周、季的维护和保养及年度深度保养工作。

(2)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3)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放射工作场所要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由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委托经北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4.许可与备案

(1)新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须填写《大学新增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见表2-34、《大学新增射线装置申请表》见表2-35,报校国资处批准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购置。

表2-34 大学新增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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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5 大学新增射线装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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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须在工程完成后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由校国资处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活动。

(3)校内调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由校国资处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严禁向外单位或个人私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废旧放射性同位素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开展活动之前及时书面告之国资处,由校国资处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人员安全及防护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正式职工、年满18周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技术及能力。

2)体检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www.xing528.com)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2)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大学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报校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登记备案。

(3)校国资处为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4)放射工作的人员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由校国资处安排必要的体检,体检结果在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后保留20年。

(5)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离岗时,必须到校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手续,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及个人剂量计。

(6)在以下情形时,各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法规要求或主管单位强制性要求的培训。

2)国家、主管单位颁布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新的法规、条例和标准。

3)新职员上岗前。

4)新购置设备使用前。

(7)放射工作人员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必须配带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督,如不配带个人剂量计,经多次劝告无效的,可取消其放射工作人员资格,停止放射工作。

(8)个人剂量计要正确配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与损坏。

(9)个人剂量计每年3月、6月、9月、12月共监测4次,各单位由放射工作管理人员收发,在监测5月1~3日(节假日顺延)内将个人剂量计交到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如不按时交个人剂量计的放射工作人员,经多次劝告无效的,可取消其放射工作人员资格,停止放射工作。

(10)对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校国资处有权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放射工作人员资格。

(11)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出现大剂量现象时,校国资处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找原因。确定为放射性事故的,校国资处要及时向校放射防护小组进行汇报。

6.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

……

7.事故与应急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编写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校国资处批准、备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2)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3)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4)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3)发生辐射事故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校国资处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8.其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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