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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引入策略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预防性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未来即将受到一定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预期侵害情形下,可以依据法律预防性提起行政诉讼,阻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做出以保护其特殊权益的诉讼形态”[8]。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案件满足“预防性行政诉讼”要求的三个要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开曝光后对行政相对人的声誉将造成无法消除的影响,行政相对人的特定行为一经公布即对行政相对人产生负面影响。

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引入策略

传统行政诉讼呈现出的是一种事后性救济功能,即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经由当事人主张由人民法院对这种侵害行为进行认定后,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给予受害人必要补偿或权利保障。但是传统行政诉讼无法全面应对现代社会的新生问题。现行的事后救济程序——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往往无法恢复对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而救济不畅,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放任。“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后救济型行政诉讼,常常无法排除或修复行政活动对原告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直接威胁到行政诉讼救济的有效性和社会稳定与和谐。应尽快弥补这个法律缺失,建立以事前和事中救济为特征,旨在对抗威胁性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真正实现权利有效保障。”[7]有学者针对事后救济乏力的情形提出建立第三种“防患于未然”的救济保障机制,即处于事前、事中的“预防性行政诉讼”。所谓“预防性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未来即将受到一定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预期侵害情形下,可以依据法律预防性提起行政诉讼,阻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做出以保护其特殊权益的诉讼形态”[8]。其价值在于确认行为的无效、违法,以及为保障相对人利益,阻止行为的实施。其适用条件在于“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不可恢复性、损害的具体性以及受害人的特定性以及行为的即时性”[9]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案件满足“预防性行政诉讼”要求的三个要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开曝光后对行政相对人的声誉将造成无法消除的影响,行政相对人的特定行为一经公布即对行政相对人产生负面影响。又如在“农夫山泉砒霜门案件”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信息即可能造成企业商誉评价降低,社会信任度下降,虽事后证明了农夫山泉的“清白”,但行政相对人由此受到的损害难以挽回。

预防性行政诉讼不同于损害发生的事后救济型行政诉讼,它是一种事前救济方式,是指“为了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付诸实施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阻止违法行政行为实现的诉讼”[10]。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具有“风险性”,为了防止发生可以预期的损害,应当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允许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司法途径干预具有潜在侵害的行政决定,即允许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利益相关者在行政机关尚未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之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以及允许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利益相关者在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定具体实施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禁止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虽然预防性诉讼可能会与“尊重行政首次裁判权”产生冲突,但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以实现对行政机关风险警示信息发布的法律依据、合法性事实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有利于增强弱势的行政相对人的抗辩权,降低其受到损害的可能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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