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河流域水权分配试点反映的是一种制度需求,而非解决手段;体现的是一种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补救的治理理念。
抚河流域水权分配试点是在一个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进行的。它的产生不是为了解决已出现的用水矛盾和纠纷,而是通过给予用水水量预期,界定用水边界,规范和引导用水行为,从而构建一个预防用水纠纷产生的制度平台。
(2)抚河流域水权分配仅是一种水量分配,而没有达到初始水权分配的制度要求。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仅是单纯的水量分配。它只是从技术层面界定了各行政区域的合理的分配水量,界定了水量的技术边界。而没有涉及任何保障水量分配有效遵循的制度安排,没有界定水量的法律边界。
(3)抚河流域水权分配是一种区域水量分配,而非是针对取(用)水户的水量分配。抚河流域水量分配是江西省政府依据总量控制的原则,将一定水量的使用权分配给流域内相关的市(县)和灌区的一种尝试。(www.xing528.com)
(4)抚河流域分配的是以现有用水量为基础的未来用水量。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中的用水需求预测,遵循的是“结合现状用水需求,合理预测未来水平年的用水需水”的原则,将2030年的用水需求预测作为初始水权分配。因此,其分配的是未来用水需求,而非现状用水量。
(5)抚河流域水权分配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抚河流域的生态用水。由于抚河流域水资源相对较丰富,因此,在抚河流域的水权分配中,考虑了河道内的生态用水需求。在P=50%的保证率下,河道内用水比例为70%;在P=75%保证率时为65%;在P=95%的保证率下,河道内的用水仍可达到60%。
(6)抚河流域水权分配方案没有建立政府预留水量的管理制度。抚河流域水权分配方案中,政府预留水量占整个分配水量的20%多。比如,在2015水平年,P=50%的保证率下,政府预留水量为11.38亿~13.93亿m3;2030水平年,P=50%的保证率下,政府预留水量为10.29亿~12.69亿m3。这虽然增加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但缺乏对政府预留水量如何使用和再次分配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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