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水权分配试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制度要求,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
随着水利部治水新思路的提出,工程水利逐渐向资源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水资源的配置、节约、保护成为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并随即出台了一系列要求各地开展水资源配置工作的政策。从政策层面,提出了开展水权分配试点工作的要求。2002年和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水资源配置和取水许可的一系列制度,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开展水权分配试点工作的要求。为贯彻实施中央政策和法规,江西省启动了水权分配试点工作。
同时,江西省已形成了以《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为核心的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与水权制度建设相关的制度实施。这些制度的制定和有效实施,为江西省水权试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制度保障。
(2)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开展水权分配试点的现实动力。江西省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比如:江西省政府成立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制发布全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加强取水户用水管理,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这些措施为江西省开展水权分配试点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水权分配试点工作的开展,也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现实需求。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节水工作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需要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配置水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在明确水权的基础上,通过水权的市场交易,引导水资源向节水、高效领域流动,从而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自发形成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www.xing528.com)
(3)构建解决上下游水事纠纷制度空间是开展水权分配试点的直接动因。江西省水资源相对丰富,但开发利用程度较低,时空分布不均,枯水期用水也较紧张。一旦发生局部或季节性缺水,上游地区常常从自身利益出发,截流水量满足自身需要,而忽视下游地区的用水需求,从而引发频繁的水事纠纷。产生上下游水事纠纷的根源在于共有产权的边界模糊。预防水事纠纷的根本在于明晰上下游之间的用水边界。只有通过界定上下游的用水权,才可能克服区域、部门局限,实现上下游用水的公平,提高水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能力。正是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推动下,江西省开始抚河流域水权分配试点工作,未雨绸缪地构建解决水事纠纷的制度空间。
(4)最佳时机选择是开展水权分配试点的基本出发点。现阶段,抚河流域由于水量较丰富,还未产生较大的用水矛盾,水权分配对各方利益触动不是太大。因此,江西省现阶段开展水权分配试点,改革成本较低,改革目标容易实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