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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下的价值规律运作形式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而发生作用的形式,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作用的原本形式。这两种方式都体现了国家对价值规律作用的自觉利用,并通过市场机制起调节作用。上述经济条件将通过社会主义国家的全面的经济改革而逐步地形成,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它的调节作用,将由此获得更加广阔的场所。

市场机制下的价值规律运作形式

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而发生作用的形式,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作用的原本形式。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崭新的社会主义经济条件本身对价值规律的这一作用形式起了某些修正变形作用,使市场机制不再是完全自发的力量,而成为一种为社会主义国家自觉加以利用的工具。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而起作用的形式有两种:

1.自觉利用的市场机制

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市场机制被人们自觉地利用和有目的地发挥其调节功能,发生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间接计划调节的场合。所谓间接计划调节,指不是依靠行政的约束力,而主要是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经济杠杆来实现的计划调节,即国家通过指导性计划来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指导性计划适用于除指令性计划以外的许多产品和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让企业有灵活选择经营方向,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以及决定自留利润的分配等经营活动的权力,国家则主要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引导企业,使它的活动适应计划的要求。这种调节方式,体现了市场调节的直接作用。其实质是价值规律获得了通过市场来表现其调节作用的形式。

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它的调节作用的形式与上述第一种形式不同。在上述第一种形式中,国家采取指令性计划形式(包括指令性的国家定价、指令性的生产计划和指令性的物资调拨计划,等等)来直接调节企业的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价值规律的作用仅仅被包孕于直接计划机制之中,作为计划调节器的内在杠杆。而在这第二种作用形式下,价值规律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调节器而发挥直接调节作用的。因为在这种形式中,国家不再以行政方式和指令性计划具体支配和控制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充分利用价格、利率等经济杠杆调节市场的总体活动,由市场作用引导企业的活动。经济调节的两层次:第一层次,国家调控市场参数。第二层次,市场作用调节企业活动。

国家有计划地调节市场实际上又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直接规定市场信号,例如,决定商品价格、贷款利率,等等,来调节企业生产活动;二是由国家向市场输出合乎国民经济计划目标所要求的经济变量,例如,不是国家定价而是向市场抛售或购入商品和物资,实行市场“吞吐”,市场上接收了这些变量后自动地形成市场信号来调节企业活动。后一种方式就是所谓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自动参数调节方式。这两种方式都体现了国家对价值规律作用的自觉利用,并通过市场机制起调节作用。只不过后一种形式,乃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更加开展的形式,而前一种形式则体现了计划机制对价值规律作用机制的某种直接的限制与行政性的约束。后一种形式下,国家的调控不是采取刚性的行政方法,而是借助经济力的运用与操纵,市场参数是在市场作用下形成,经济运行中自动的市场作用更为充分,它由此能收到企业自主性与积极性的更大的发挥,使经济运行更活,但其缺点是自发性活动也将由此强化。在前一种形式下,价格等市场因素是由行政手段来规定和形成,在经济运行中市场作用不如后者充分;尽管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自主性不是表现得很充分,市场调节作用还不够强,但是经济运行的自发性与盲目性却受到限制,从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可见,行政决定的参数调节和自动形成的参数调节是各有利弊。必须指出,在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在企业的经营机制还不健全,微观基础还不适应,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发展,市场功能还很薄弱,而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充分采用“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自动参数调节方式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真正具有实际意义的计划调节方式是前一种,即国家通过行政力量形成经济参数调节市场,以引导企业的微观活动。例如,在流通领域,国家借助自上而下地调整价格、规定价格浮动幅度、规定议价范围等办法来调节商品市场需求变动,自觉地形成某种市场供求的平衡。在生产领域,国家借助上述调节价格的措施,以及物资分配、税收、信贷利息等经济杠杆来有目的地刺激或限制商品的生产变动,自觉地形成生产与市场需要的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规定的市场参数是科学的,那么市场机制就不仅可以体现决定单个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作用,发挥调节微观活动与行为的功能,而且还可以体现投向不同部门之中的,从整体来看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作用,发挥调节社会劳动在不同部门之间按比例分配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的市场机制,就不再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那种自发的市场机制,即“看不见的手”,而是为国家自觉加以运用的和体现国家计划要求的市场机制,是“看得见的手”运用“看不见的手”。这种被自觉利用的市场机制或市场调节,由于国家有意识的计划调节贯串于其中,所以体现了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的结合,并且实现了价值规律的作用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作用相一致。

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中,自觉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计划机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是一个很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它必须具备各种条件(经济条件、物质技术条件、经济管理条件),才能取得成效。例如,企业经营机制的健全,企业真正成为能对市场做出灵敏反应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这是国家自觉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的微观前提。市场关系的发育完善,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化,统一的国内大市场的形成,市场机制在国内经济的广泛领域内起作用,这是国家自觉利用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外在市场条件。一个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同时也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强有力和卓有成效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形成,这是国家自觉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的调控组织前提。上述经济条件将通过社会主义国家的全面的经济改革而逐步地形成,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它的调节作用,将由此获得更加广阔的场所。

2.自发起作用的市场机制(www.xing528.com)

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而起作用,还要采取自发的调节作用的形式。这就是:市场参数基本上是商品生产者的自主行为下自发地形成的,自发的市场机制直接地调节企业的活动。在这种场合,价值规律不是被国家利用来作为计划调节的工具,而是以“看不见的手”的形式,成为微观活动的主要调节器。

社会主义发展现阶段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决定了多层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存在。就经济的商品性来说,无疑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强于全民所有制经济,而个体所有制经济又强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则是更完全的商品经济。对于这些商品性更强的集体、个体以及私营经济来说,它们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从属于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的价值规律的调节。这些经济领域内的那些企业规模不大,十分分散的生产与经营活动,特别是对那些因地区而不同的品类纷繁、零星琐细的属于三类的农副产品、土特产品,等等,一般说来国家不能也无须采取直接计划调节,对许多项目,甚至难于做到用间接计划来调节。另外,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所从事的那些品种、花色、规格繁杂多样,生产零散,需求多变的小商品生产,国家不可能进行直接的计划调节,也难以对每一个商品规定浮动价格幅度。国家可以对这一领域不作计划,实行全面放开,由生产者根据市场状况与自身的经济条件而自行确定产品的品种、花色、规格与数量,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对生产与交换的自发的调节作用。这样,通过自发的市场调节的更强的损益机制,就能够更充分地发挥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促使他们进一步适应市场状况经济来组织生产,为社会提供愈加丰富的、适销对路的、价廉物美的商品。

上述价值规律的自发的调节形式——自发的市场调节——是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起调节作用的基本形式,这种形式的特征是:自发的市场作用最为充分,企业对市场的依存更为密切,企业对市场的反应最为灵敏。因而,这种调节方式将能激发出市场活力。但是自发的市场调节是一种无政府运行的经济的调节器。自发的市场作用,以其价格的经常性的波动和供求的经常性的变化,表现出经济活动的盲目性。尽管借助竞争中价格的趋向于价值中准的经济必然性(即价值规律的作用),自发的市场机制还是能起到均衡生产与需求和使无序的经济运行有序化的效果,但毕竟这是要以价格和供求的经常波动,甚至大升大降,不断出现的比例失调,一再的生产调整为代价。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自发性的市场调节形式,更是会暴露出它与经济有计划运行不相适应的弊端,甚至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因而,自发的价值规律的调节方式,只能适用于国民经济的局部领域,特别是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领域,而不能将这种调节方式,扩展到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调节者。自觉的调节作用形式,成为价值规律调节作用的主要形式,自发的调节作用形式,不再是价值规律调节的基本形式,而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从这里表明了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新变化。还必须看到,为了利多弊少地利用价值规律调节的自发形式,即使是对于那些国家不下达生产与流通计划的经济领域,国家仍然要加强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的管理。例如,国家要通过政策法令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来对这一领域的生产与交换进行管理,如规定集中的交易场所,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对生产者和经营者征取交易税或按比率计征所得税,用行政手段取缔市场投机倒把,对各种违法行为课以罚款,等等。采用这样的措施,就减少了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给经济生活带来的盲目性,减少与避免了市场各种消极因素对经济运行的计划性所带来的不利的影响。因此,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这也是一种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扩大计划作用的覆盖面的计划管理方式。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具有广泛的覆盖性。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不同领域都要发生作用,但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又具有差别性,存在三种作用形式:其一,在某些领域内作为最高的计划调节器发生作用的经济杠杆,这是价值规律作用的非市场调节形式;其二,在某些领域作为从属于最高的计划调节的直接调节器,这是价值规律调节作用的市场形式,不过是被国家自觉地加以利用的市场调节形式;其三,在某些领域作为主要的调节器,这是价值规律调节作用的自发的市场形式。总之,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决定了价值规律作用的客观性,因而在经济工作中人们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基于社会主义经济商品性的层次特点,人们必须区别不同的经济领域,采取恰当的形式来自觉利用和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决定了有计划、按比例规律作用的客观性和计划作用覆盖的广泛性。因而,在经济工作中,人们必须遵循有计划、按比例规律的要求,坚持计划调节的主导作用。当然,由于各个经济领域条件的不同,计划调节的形式与程度也有所不同。归根到底,要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客观条件,根据各个不同经济领域的特点,采取适当的形式,做好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

最后,我们引用斯大林的一段论述,将是很有意义的:“在这里,也如在自然科学中一样,经济发展的规律是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人们能发现规律,认识它们,依靠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把某些规律的破坏作用引导到另一方向,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给予其他正在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规律以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但是人们不能消灭这些规律或创造新的经济规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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