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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价值规律的三种积极作用形式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在国民经济的较大领域内,从属于价值规律的第一种作用形式便是不可避免的,是带有规律性的。这两者,尽管作用程度有所不同,但都是价值规律作用较充分的形式。为了有效地利用价值规律的这两种作用形式,就要创造条件,保证必要限度的市场机制的存在和顺利地起作用。

发挥价值规律的三种积极作用形式

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仍然是客观的经济规律。它发生作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能深刻地认识它、利用它、充分地发挥它有利于社会的积极作用,而不能无视它和违反它的要求。否则,这一规律就会以被歪曲的形式起作用并对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破坏性的后果。

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的作用具有广泛性。这表现在一方面,它对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等不同经济领域,以及对于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都要发生制约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价值规律的作用又具有差别性。这表现在它的作用形式不是划一的、一刀切的,而是存在三种作用形式:其一,在某些领域内作为最高的计划调节器发生作用的经济杠杆;其二,在某些领域作为从属于最高的计划调节器的辅助的调节器;其三,在某些领域作为主要的调节器。因此,人们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分别不同的经济领域,自觉地全面地利用价值规律的三种作用形式,以充分地发挥它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制度下,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第一种作用形式,即作为最高的计划调节器的经济杠杆,是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沿着有计划、按比例的方向发展和巩固计划经济制度的重要条件。为此,首先,人们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与经济条件,确定合理的直接计划的范围与界限,将那些对国计民生带有关键意义和占国民总产值绝大部分的生产纳入国家直接的计划调节的轨道。对于直接计划的范围,人们不能任意地扩大,但是也不能一味地缩小。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初始发展阶段,由于社会主义的物质生产基础还较薄弱,许多基本生产资料(包括能源)与消费品的供求不平衡还很严重,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有效地实现综合平衡,就不能不使那些对国计民生有决定意义的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生产与交换领域实行指令性计划,直接从属于计划调节。因而在国民经济的较大领域内,从属于价值规律的第一种作用形式便是不可避免的,是带有规律性的。特别是对于像我国这样的人口多、底子薄、许多基本生产资料与消费品的供不应求现象还将长期存在的国家,更必须在相当长时期内,使国民经济的较大活动领域,从属于国家计划的直接调节,而不能削弱计划调节器的作用,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其次,人们要深入研究参与生产这些关键性商品的企业的生产条件与市场需求状况,精确核算商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与社会平均劳动耗费,全面研究商品定价高低对生产与需要双方的影响,并且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基准来正确地制定商品的计划价格。要有科学根据地决定计划价格对价值的偏离幅度,并且合理制定各种商品之间的比价,保证计划价格体系的经济合理性。要根据各企业的经济条件规定企业的生产任务、上缴税金与利润的数量,等等。总之,只有使各项计划指标充分适应价值规律的要求,才能使价值规律真正起到计划调节器的经济杠杆与齿轮的作用,从而充分地发挥计划调节器的威力。

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第二种作用形式——作为从属于最高的计划调节器的辅助调节器的作用,以及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第三种作用形式——作为某些经济领域的主要调节器的作用,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多层次的商品生产,充分调动全国各地区、各个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价值规律的这两种作用形式,不同于第一种作用形式,它们都是通过一定的市场机制来发生作用的。这两者,尽管作用程度有所不同,但都是价值规律作用较充分的形式。

为了有效地利用价值规律的这两种作用形式,就要创造条件,保证必要限度的市场机制的存在和顺利地起作用。为此,就必须使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者的地位,使它们在服从国家计划之外,具有一定的适应市场需要进行生产与经营的自主权;同时必须建立符合商品关系要求的科学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包括计划管理体制、商品流通体制、物资管理体制、劳动管理体制、银行信贷体制等),采取主要借助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的方法,从微观上为一定范围的市场机制起作用创造经济条件。特别是对于价值规律起主要调节作用的那些经济领域,如集体所有制与个体所有制的生产与交换,要注意防止各级行政机关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与过多的限制,从而使市场调节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一个完全崭新的事业,人们还必须不断地通过实践来积累经验;也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即受社会主义产品经济论的影响,因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都曾经有忽视对商品货币关系的利用,忽视在一定的经济领域中对市场机制的利用,忽视发挥价值规律作为辅助调节器的作用的状况。

其实,价值规律既然是商品生产运动过程中的一种经济必然性,也就必然要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在人们违反了价值规律时,价值规律还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它失去了对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它由人们自觉运用的工具变成了盲目的异己的力量,并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消极的影响,以各种明显的或隐蔽的形式,带来破坏性的后果。在这里,有必要重新引述斯大林的论述:“经济发展的规律是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依靠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把某些规律的破坏作用引导到另一方向,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给予其他正在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规律以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但是人们不能消灭这些规律或创造新的经济规律。”[16]

从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见如下的情况。

第一,在计划管理体制中,如果忽视了市场作用,如对产品一律实行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消费品一律统购统销、物资一律统一分配,一方面某些领域内出现货不对路、花色陈旧、质劣价高的产品大量库存的现象就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又往往出现质量好、花色鲜、适销对路的商品的脱销与严重供不应求。

第二,在不承认指导性计划,单纯地由直接计划来调节生产的体制下,企业生产什么产品以及产品规格、花色品种、生产多少完全取决于上级。由于国家对于品种以数十万计的产品,事实上不可能一一加以精确地计划,而企业在生产上又唯上级下达的计划是从,往往对市场迫切需要的产品漠然无动于衷,不去积极挖掘潜力扩大生产,而对那些质劣价高、市场早已过剩的产品,企业也不感到是负担,继续盲目地生产。企业不能跟随市场需求的变动,主动而及时地调整部分的生产计划,往往使产品不足的更不足,过剩的更过剩,扩大了生产与需求之间的脱节。

第三,在排斥市场作用的管理体制下,市场机制的缺乏与“铁饭碗”制度完全排斥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企业的生产耗费的调节作用,取消了推动企业经营完善与技术进步的有效的经济强制,使企业管理工作疲沓、按部就班、得过且过的现象难以克服。这正是许多企业技术上停滞不前与经济管理长期落后的原因。

总之,尽管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市场机制是有限制的,只存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只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之一。但是在人们力图取消这种一定范围内所固有的市场机制,以及力图将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作用“驱逐”出经济舞台的场合,价值规律实际上并未听凭人意乖乖地接受“改造”。恰恰相反,价值规律仍然是经济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只不过它的作用是通过企业生产与经营积极性、主动性遭受挫伤,市场商品供求间与生产和需求间失去平衡,技术进步的停顿不前以及生产中的浪费等消极的、破坏性的现象而表现出来,给违反客观规律的人们以惩罚。

也必须看到,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而起作用的形式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注定要给人们带来积极影响的。因为,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这种作用形式,即第二种作用形式和第三种作用形式,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会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它以其自动调节的灵活性,能有效地促使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而生产,从而在不断变动的市场需求中及时建立起微观的产、供、销的平衡,推动技术进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从而收到把微观经济搞活的效果;但是另一方面,它在加强各个分散的商品生产者适应市场而自主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经济生活的某些自发性,从而存在着把宏观经济引导到“乱”的可能性。因而人们在认识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形式时,必须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要看到它的作用的积极影响,又要看到它的作用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这就是说,一方面,不能只看见价值规律的这一作用形式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甚至认为它是野性难驯的“祸害”,而应加以排斥与消灭;同时,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价值规律的这一作用形式只有积极影响而没有消极后果,将它说成是尽善尽美,这样,又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基于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形式可能带来的两种后果,在领导与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人们在对待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时,就不能放任自流,而要自觉利用,要根据经济规律的要求,充分发挥人们的自觉的能动作用以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利用价值规律作用的积极方面,而同时又尽可能地避免它带来的消极影响。为此,(1)要认真探索与正确确定价值规律的三种作用形式的范围。在计划管理中要保证价值规律的第一种作用形式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来慎重考虑与确定这种由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而发生作用的经济领域的合理范围,特别是不能使那些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的基本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生产与交换,离开计划的直接调节而听任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2)必须保证市场机制对直接的计划机制的从属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机制是一种新型的有限制的市场机制,它必须从属于国家的最高计划调节器的作用,并服从于加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目的。要注意防止市场机制因失去控制而猛烈地完全自发地运转,从而使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作用表现为经济活动的自发性与盲目性,使价值规律由辅助与加强计划调节器的手段,转化为削弱计划调节器的自发力量。为此,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的市场机制必须规范与限制在一定的合理限界内。其一,规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局部经济利益的合理界限,避免企业局部利益过大,从而形成追求本位利益的自发倾向;其二,正确规定企业的生产与经营自主权的合理限度,避免企业自主权过大,从而形成生产、交换、分配等经济活动的过头的独立性和失去控制;其三,正确规定企业间竞争的合理界限,防止有限制的社会主义竞争变成盲目的自由竞争。(3)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一个完善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要建立一整套的经济调节系统(包括完备的经济管理机构和各种有效的经济手段与杠杆)、行政调节系统(包括进行行政管理的机构与必要的行政手段)、司法调节系统(包括完备的经济立法与司法机构)。根据具体状况,采取相应的、适当而有效的调节措施,来保证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的轨道上正常运转,使价值规律这一自动调节器的作用,最充分地从属于人们的预期目的,最有效地为实现国民经济计划服务。

【注释】

[1]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51页。(www.xing528.com)

[2]孙冶方:《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83页。

[3]孙冶方:《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83页。

[4]孙冶方:《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91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1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2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80~181页。

[8]《又一次消灭社会主义》,见《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94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2页。

[10]我国一些同志认为价值规律的含义只是在于它规定价值的实体,而把对交换价值的确定排除于价值规律的含义之外。这种论述不能说是正确的。孙冶方正确地论述了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价值规律还要起作用,但是他将价值规律仅仅当作“形成价值实体”的规律,而否认它是规定交换关系的规律。这样,就离开了马克思价值论中关于价值规律固有的内涵。(见《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一书的《论价值》一文)

[11]马克思说:“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717页)

[12]马克思:《致路·库格曼的信(1868年7月11日)》,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68~369页。

[13]《又一次消灭社会主义》,见《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95~196页。

[14]恩格斯说:商品生产的规律是“作为异己的、起初甚至是莫名其妙的、其本性尚待努力研究和认识的力量,同各个生产者和交换的参加者相对立”,指出它是“盲目的规律”和“自发的力量”。(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1页)

[1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1页。

[16]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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