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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的税收激励法律问题需迫切解决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此项措施针对的对象范围较小。自由贸易区的最大特点就是免税,这一点并无多大的可比性。[4]我国自由贸易区作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点,缺少了这一措施,不但大大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性,还会对自贸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效果。

自贸区的税收激励法律问题需迫切解决

1.税收激励政策中的税率问题

在(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总体方案公布前,媒体盛传的“对于注册在区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参照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公司从事的离岸业务收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举措就已受到了不小的抨击。而公布的方案中并没有此项优惠。

无疑,自贸区没有利用税率优惠的措施,许是想用制度创新替代税收优惠,但总体方案中告诉我们,自贸区并没有放弃税收优惠。而税率的降低是税收优惠中的“香饽饽”,作为新发展的自贸区不应放弃此项措施而继续使用传统的税率,尤其是在传统税率的积极性已经趋于消亡状态的前提下。同时,有世界上最低税率之称的我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区在税收优惠方面都采取了降低税率的方式,因而我国自贸区的优惠措施中放弃税率优惠实非明智之举。

2.税收激励措施中的税收缴纳方式问题

自由贸易区的总体规划中对于税收缴纳的方式是:“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实行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的措施。”而对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为给予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分期纳税政策。无疑,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可以帮助企业缓解资金上的困难,对政府的税收收入也具有调节作用。但就长远而言,优势并不明显。(www.xing528.com)

一方面,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需要的激励政策不同,不同地区的企业所需要的激励政策也不完全相同,如天津等地以及毗邻香港、澳门的广东地区。因而此项措施针对的对象范围较小。5年,对于投资较大,收效较慢的企业而言,远远不够,如: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创新技术从研发到产品产出、投放并收获效应需要的时间很可能不止5年。但对于钻空子的企业而言又是一个契机,这对于我国的税收而言又是个毒瘤。另一方面,对于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的政策而言,其个人指的是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那么对于相关人员而言,其积极性无疑会遭到打击。具体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重要的人员,对于股权奖励、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所得,也并不适用这个优惠,因而对这些人员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3.税收激励措施中的免税问题

免税可分为两类,一是免除关税和货物税,二是免除所得税,其目的是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自由贸易区的最大特点就是免税,这一点并无多大的可比性。在总体规划中,关于免除货物税的措施是: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我国的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而这一措施中除了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外,其他的几乎为零。

“对于很多技术性企业而言,在技术研发阶段就因资金不足而流产。”[3]免除货物税的这一措施明显对资本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缺乏鼓励力度,而对于免除所得税这一措施,我们无法在总体规划中搜寻到踪影。“免除所得税,能促进企业收回成本,缩短年限,增加利润,降低风险。”[4]我国自由贸易区作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点,缺少了这一措施,不但大大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性,还会对自贸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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