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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特点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通常称之为社会所有制,或自由人的联合体公共所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这一论点对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显然,在研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时,必须全面地分析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产品的分配、交换与消费等经济关系。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特点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通常称之为社会所有制,或自由人的联合体公共所有。马克思说,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资料“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1]。“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2]恩格斯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称为“社会直接占有”[3],“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4];又说:“社会主义的任务,勿宁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5]

列宁也使用“社会所有”这一概念。他说:“生产社会化不能不导致生产资料转变为社会所有。”[6]但他也使用“全民所有制”的概念。他曾经说过,社会主义的任务就是把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体人民所有。

全民所有制概念成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通行的范畴,始于30年代斯大林把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称为全民所有制。1936年苏联宪法第6条和第9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属“国家所有(即全民财产)”或“国家(全民)所有”。此后,苏联的政治经济学著作中就普遍使用全民所有制的概念。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民总产值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坚持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乃是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迅速发展的根本前提。因此,对全民所有制的性质、特点、具体形式、发展的趋势与规律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在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新的历史时期,为了使我国生产关系更加适合生产力,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形式的完善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就更加要求我们进一步地加强对全民所有制的理论研究。

本书第一章业已指出,所谓广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广义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也就是体现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产品的分配、交换等方面的社会公共占有关系。

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由于社会主义初始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化的不成熟与不完全,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存在着局部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关系的特点,必然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既相统一又相矛盾的较为复杂的关系上。如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关系就首先表现为国家对生产资料与产品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关系。这就是,代表全民的国家是生产资料的最高所有者,国家不仅是宪法确定了的法权上的所有者,而且也是实际的所有者。国家所有制既要从国家对包括企业的生产与交换在内的国民经济活动的计划管理——实质上是生产资料的支配和使用——来实现,又要从国家对企业的剩余产品的占有中得到实现,如企业剩余产品大部分要以利润或者税金形式上缴国家。全民所有制关系还包括企业对生产资料的支配、使用和对产品的占用与占有关系。在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进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时,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采用的方法,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研究经济领域的现实的占有关系。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全民所有制概念是经济范畴,而不是法律概念。作为法律概念,它的主要内容是生产资料——工厂、铁路、矿藏、河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和其他海陆自然资源——属于代表全民的国家所有,由国家来行使其自由意志和最高的支配权。作为政治经济学范畴,它是经济上的占有关系的理论表现。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发生于对这些条件的实际活动、现实关系之中,即实际利用它们作生产者主观活动的条件”[7]。政治经济学在研究所有制时,应当透过它的法权形式,深入到生产关系的里层,去揭示它的本质。因此,分析与阐述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征,必须是从现实的占有关系出发,而不是从生产资料是全民财产这一法权形式出发。

第二,要研究与分析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这就是,作为生产与经营的基本单位的企业,对固定给它使用的生产资料虽没有所有权,但却有部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对于企业剩余产品也有部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主要表现在企业有权支配和使用从利润中形成的自有资金上。可见,现实的全民所有制关系客观存在着所有、占有、支配、使用上的复杂关系。

列宁在论述土地问题时,强调了必须懂得土地关系上“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区别”[8]。列宁这里实际上是论述了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复杂性。这一论点对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显然,在研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时,必须全面地分析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产品的分配、交换与消费等经济关系。因为只有运用这种研究方法,才能够做到:(1)深入地揭示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征,确切地区别现阶段的不成熟的全民所有制与未来的成熟的全民所有制。(2)区分国营企业的一些不同的经营形式在所有制上的特点。比如,某些小型的、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租借给集体经营,或租借给私人经营,有的租借期长,有的租借期短。这些不同的经营形式,在公有化程度上会带来什么变化?这些经营形式分别属于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哪一层次?这就只有通过企业对生产资料和剩余产品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状况的分析,才能加以阐明。(3)对全民所有制为什么适应生产力,以及怎样才能更充分、更全面地适合生产力进行科学的理解,从而找到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途径。

归根到底,只有运用多方面分析占有关系的方法,才能深入地揭示与阐明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发生、发展、成熟和向更高的全社会所有制形态过渡的运动规律。同时,人们也才能基于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更深入的理论认识,更加自觉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与各类企业的具体条件和特点,采取恰当的与灵活的措施来调整全民所有制内部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通过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最合理的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第三,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研究。要把握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的全貌,必须既要从宏观的即国民经济整体的角度,又要从微观的即企业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与论证。

所有制乃是某一经济主体——一定的阶级、社会集团、个人或社会全体成员——在特定的社会劳动方式下实现的对于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因而分析和研究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我们都既要从微观即从个别生产单位的角度来进行,同时又要从宏观即社会总体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私有制社会,由于作为占有者的经济主体是独立的私有者和生产者,因而分析所有制关系,主要从微观角度出发,着眼于个别的、独立的、分散的生产与经营者的占有关系的分析。如只要通过奴隶制作坊的占有关系,阐明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生产者——奴隶以及生产品的占有方式,就大体揭示了奴隶占有制的本质特征。只要通过分析地主对土地的独占,对租用土地的农民的劳动产品(包括地租和其他附加缴纳)和活劳动(劳役)的占有,就大体揭示了封建土地占有制的本质特征。只要通过对企业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和对雇佣劳动者的无偿劳动的占有方式的分析,就大体揭示了资本家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当然,为了揭示上述所有制形式的具体内容,还要进行宏观的分析,如对奴隶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还要分析国家对生产者的劳动产品与劳役的占有形式,特别是当代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大大发展的时期,为了揭示资本家所有制形式的新特点,更要重视国家对企业中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占有、使用和分配关系的分析与研究。

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国家代表全体社会成员作为社会的占有主体,全民所有制首先体现于国家对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支配和使用,以及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分配和使用关系中。就更广泛的意义来说,国家把国营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单位的剩余产品与个人的收入,通过税收形式转化为财政收入,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分配、使用(包括用于国营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单位和事业单位),均是全民所有制关系的体现。可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要揭示全民所有制的全貌,就有必要从宏观的、整体的,包括一切企业的,即全社会的角度来进行考察与研究。从现阶段来说,必须从国家这一经济主体的角度进行考察,研究与分析国家对生产资料与产品实行占有、支配、使用的具体形式。

但是,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企业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企业是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者的联合体的具体形式,是进行社会主义生产与经营的基本单位。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肌体,就是由作为它的细胞的企业所组成的。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活动则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总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主要就是通过一个个互相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国营企业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来实现的。离开一个个作为直接生产者联合体的企业的占有关系来谈论全民所有制关系,无异于离开生物的细胞来谈论生物肌体的构成。因此,要阐明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就必须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具体占有形式的分析着手。这就决定了还必须采用微观的分析方法。

总之,既要着眼于宏观的分析,又要着眼于微观的分析;既要从国家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又要从企业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也就是说要把以上两个方面恰当地结合起来。这样,在认识全民所有制关系时,就既能避免那种把全民所有制归结为国家所有,忽视企业的占用的片面观点,又能避免那种只是归结为企业的占用,忽视国家所有的片面观点,从而也就能对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关系,有比较全面的与科学的认识。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者联合体,较之集体所有制来说,它是社会主义劳动者联合体的高级形式。在这一社会主义劳动者联合体中,劳动者以主人翁的身份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相对独立地进行物质生产并且分享劳动的成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产生,意味着千百年来丧失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按照他人意志被强制地从事劳动的时代已经结束。

在全民所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劳动者联合体中,生产资料与产品绝不仅仅归本企业的联合劳动者占有,也归全社会的联合劳动者占有。对社会财富占有的平等性和企业之间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是全民所有制的特征。具体地说:(www.xing528.com)

第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在现阶段,生产资料属于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国家用社会资金投资兴建的,交付给企业长期使用;企业的流动资金是国家拨给的,企业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都是全民的财产,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国家有最高支配权。企业对生产资料有部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包括对某些多余的非基本生产资料的转让权,但是基本生产资料不能由企业自由处理,更不能作为商品自由地出售,而且多余的非基本生产资料要经上级批准后才能转让给其他企业,获得的收入应作为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之用,因而这部分生产资料将仍然以生产基金的形式保留在企业中。在实行固定生产资金有偿占有制的条件下,企业要向国家交付固定资产占用费,但这是国家管理企业的固定资金、贯彻经济责任与物质利益原则的一种形式与方法,而不是企业向国家购买生产资料,因而根本不存在偿清固定资产价值后将这部分由企业支配和使用的生产资料转变为企业所有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企业对固定资产付息,是企业向国家“购买”生产资料。这种论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企业本身不是一个从国家分离出来的独立的占有者,不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占有主体与利益主体,企业向国家偿付基本建设贷款利息,不是所有者之间的买卖关系,而只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中采用全面经济核算制下的经营管理方式,因而不存在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企业的问题。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实行利润留成,自留利润中一部分作为扩大再生产基金,用于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并且可以与一部分折旧基金共同用来进行基本建设。由自留利润中形成的这一部分固定资金,尽管可以使企业从中享有更直接的物质利益,但是它的性质与国家直接投资兴建的固定资产一样,仍然是全民的财产。以上情况表明,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再生产与企业资金的运动中,将不断再生产出资金的全民占有关系,在那里不存在也不容许存在资金的全民占有关系转化为企业占有关系或集体占有关系。这也是社会主义再生产作为公有制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然表现。

第二,产品的全社会共同占有与利益的全社会共同分享。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对独立地进行生产,它们的产品归社会共同占有、统一分配使用,这是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的必然结果和固有的要求,是社会全体成员在支配生产资料上的平等地位的表现。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所孕育出来的现代化的大生产,它所代表的生产力水平早已突破了资本家私有制的界限,也突破了集体所有制的界限。这种现代生产力的本性,要求有全社会公有化的占有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这种解决只能是在事实上承认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因而也就是使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的社会性相适应。而要实现这一点,只有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社会管理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9]因为只有把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劳动者统一支配、调度和使用,把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而创造的产品归社会全体劳动者统一分配、使用和享有。一句话,只有确立社会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公共占有关系,才能有效地运用现代高度发达的物质生产力,最充分地发挥现代化的物质生产手段的效果,才能最全面地、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保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有效结合。总之,现代生产力的本性不仅是与私有制相冲突,而且也是与部分劳动者的公有制,即集体所有制不相容。正因为如此,要实行全民所有制,要把企业的大部分剩余产品归国家集中占有(通过上缴利润或税金形式),要由代表全社会的国家,把集中占有的社会产品统一分配,按照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形成用以扩大再生产和归社会集体消费以及归个人消费的各种基金,使社会产品在分配使用上从属于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即保证社会主义生产最迅速地发展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水平不断地和共同地提高。

必须看到,如同任何新生事物的新特征都不能立即充分地表现出来一样,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只是初步具有上述的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平等占有和剩余产品归社会成员平等分享的两方面的特征。这些本质特征尚未获得最完满、最充分的体现。而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生产资料与产品的全民占有关系尚未成为占有的唯一形式,在某些经济领域内还存在着集体所有制,局部经济领域内还存在个体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的真正的和名副其实的占有者,只是全民经济领域内的职工,而集体经济领域内的劳动者和个体经济领域内的劳动者,还不具有充分的占有者的身份。虽然他们还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占有与分享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利益,但是就他们的现实的生产关系来说,他们还不是直接的占有者,还不能直接从全民单位的生产成果中获取收入。

第二,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存在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还未能完全摆脱局部利益,从而与体现无差别的全社会共同利益的发达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有重大差别。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的形式和性质从根本上来说,是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而直接决定因素则是生产资料的状况与性质。此外,劳动力条件的状况与性质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也有重要的影响。人类历史上,在生产资料归奴隶主所有,劳动者完全没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产生了最野蛮的公开强制劳动的奴隶占有制;在生产资料归封建领主所有,劳动者处于半自由的情况下,产生了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封建主占有制;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劳动力归工人自己所有,这就产生了以剥削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家所有制。

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之所以还存在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现阶段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所决定的。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技术基础尚未获得充分的发展与增强,企业所使用的生产工具与技术手段尚未普遍达到高度自动化与自控化的先进水平,生产社会化尚未达到高度水平,这就决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化尚未臻于成熟的程度。

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这一生产的人身条件的发展程度与性质,也是决定全民所有制的不完全性的重要因素。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不再是剥削阶级直接驱使的人身工具,劳动力也不再是为换得供糊口的工资而出售的商品,而是新社会自由人的生命力的表现。社会主义是联合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劳动是联合劳动。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劳动者的劳动力是以联合的、社会的劳动力的形式,直接与公有化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10]显然,这种联合劳动的性质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是密切相关的。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的联合劳动既要表现为全社会的联合劳动,又要表现为企业联合劳动(这里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合劳动)。在全社会联合劳动下,个人劳动是直接地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个人劳动也直接地体现全社会的利益。这种全社会联合劳动乃是劳动社会化的高级形式。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还带有某些企业联合劳动的性质的情况下,个人劳动要通过企业联合劳动这一中间环节才能成为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个人劳动除了主要体现全社会利益之外,还要体现企业局部利益的因素。这种企业联合劳动,体现了劳动的社会化还在发展中,还不彻底,还未发展到全社会联合劳动的高度。

企业联合劳动的特征是劳动还带有企业局部利益的因素。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还不是人生的第一需要,还具有谋生手段的性质,消费品的按劳分配更给人们的劳动打上了个人物质利益的烙印。社会主义劳动的个人利益的特点,表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合劳动的局部利益因素上。因为只有保证企业联合劳动在体现全社会利益的同时又体现一定的企业局部利益,才能有效地实现个人劳动的物质利益;也只有这样的联合劳动对于劳动者才具有吸引力,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巩固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劳动联合化。可见,体现与带有一定的局部利益性质的企业联合劳动,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社会化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性质以及社会主义劳动的上述性质,必然要表现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上,表现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所带有的某些产品局部占有性质与因素上。因为只有这样的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才能保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最有效的结合,才能实现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生产。可见,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不是偶然的,它是由现阶段社会主义的生产力的性质与状况所决定的,首先是由生产力中的物质因素的性质所决定的,但也决定于生产力中的人的因素的性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为了及时地采取恰当的形式来调整与完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关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能只是一般地论证生产社会化决定生产资料公有化,而应该进一步地分析什么样的生产社会化要求具有什么样特点的生产资料公有化;不但应该分析物质生产条件的性质、状况与全民所有制具体形式的内在联系,而且还要进一步分析劳动力的发展程度、性质与某种全民所有制具体形式的内在联系。特别是要从现阶段的生产力中的物的要素与人的要素的特征,来深入地阐明决定现阶段不完全的全民所有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既然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带有一定的对产品的局部占有的性质,那么,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寻找一个与这种所有制关系相适应的完善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具体地说,要使那些经济效果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联合劳动者除了分享与他们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总量相应的报酬之外,还要允许他们获得合理的与适当的超额收入,以作为物质鼓励。也就是说,要看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因素体现了企业集体物质利益,而这一物质利益关系乃是社会主义经济利益的重要方面。

总之,不发达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关系体现了:(1)生产资料的国家最高所有权与企业的部分支配权的差别与统一;(2)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共占有与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因素的差别与统一;(3)全社会共同利益与企业局部利益因素的差别与统一。归根到底,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关系,体现了崭新的社会主义的全社会公共占有关系与陈旧的占有关系的痕迹的差别与统一。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关系中还存在某些陈旧的占有关系,是并不奇怪的。因为历史上任何一种新的所有制关系产生的初始阶段,往往还要包含着某些旧的所有制关系的因素、残余与痕迹。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确立的初期,全社会公共占有关系还不完全、不发达,还未能彻底摆脱旧传统影响的束缚,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某些资产阶级权利性质的占有因素,这不仅不足为奇,而且可以说是完全合乎规律的现象。

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关系还不是纯粹的生产资料与产品社会公共占有的关系,实际上还是生产资料社会公共占有与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因素的统一。基于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中,就要正确地处理这一复杂的占有关系。这就是说,一方面要保证生产资料归社会统一支配,企业收入归社会统一支配;另一方面,又要使企业在支配生产资料与分配收入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如企业能够占用与支配一定的企业盈利,用作职工的补充劳动报酬。这样,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就会因为企业经济效果的大小而有某些差别。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其职工的劳动报酬可以高于其他企业。不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在劳动报酬上的合理差别,搞平均主义,是与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不相适应的。

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必须正确地调节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正确规定企业的局部利益的度和量的界限,既要允许企业实现适当的与合理的局部利益,又要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保证劳动者社会主义利益的共同性。为此,必须使企业的剩余产品绝大部分归国家集中和统一支配,同时又允许企业有自留利润及有权建立和支配补充的劳动报酬基金,允许一部分企业和职工先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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