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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与社会主义公制的不完美结合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这些观点未能基于国家本质的变化,揭示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下,劳动者在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崭新特征。上述三个方面表明,无论是就联合劳动者对生产过程的充分的自主支配还是对产品的全社会占有关系来看,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直接占有关系还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

直接占有与社会主义公制的不完美结合

社会主义消灭了私有制把生产资料与直接生产者相隔离以及对生产者的剥削所造成的劳动异化现象,全体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最高的和全权的占有者。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地位,决定了他们在社会生产中以主人翁的身份来进行生产,以全权的经济主体的身份来实现他们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没有一个剥削阶级横插其间。这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使生产资料归“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11],使生产资料成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12]的论述,对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仍然是适用的。

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劳动者的代表,因而国家所有制是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行使其对生产资料的最高支配权,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权和对剩余产品的统一分配权。而不存在在私有制下那种直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缺乏支配权,对他们自身所从事的生产与经营活动缺乏自主权,对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产品缺乏分配享用权等情况;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隔离、疏远,从而造成劳动异化的根源已经被消除。而且,在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中,完全能做到把国家对国民经济的严格的集中管理与发挥企业的积极性结合起来,不断扩大与加强广大职工在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中的自主管理与经营,使他们自觉地为搞好企业的生产与经营而献计献策,充分发扬他们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主人翁精神与自主的积极性。这也意味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业已带有直接的性质。那种把国家所有制看成是与直接占有制不能相容,认为只要国家所有制存在,劳动者对国家来说就必定会产生某种被雇用的关系,劳动者与生产条件和劳动产品,就会处于某种“疏远化”的状态的种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这些观点未能基于国家本质的变化,揭示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下,劳动者在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崭新特征。

但是也必须看到,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直接的公有制还带有不完全的性质。这是由于:

第一,社会主义占有的直接性,乃是占有公共性的一个必要内涵。生产资料的成熟的和彻底的公有化,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发展阶段,不能一蹴而就。作为这种公有化的特征与表现的占有直接性,也就要经历一个逐步发展、逐步提高,从不完全到完全的历史发展过程。

第二,直接占有,或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接合,是以直接生产者自主地支配生产资料和直接生产者对生产活动能充分表达他的自由意志为重要标志的。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制,是联合劳动者的直接占有,是直接占有的高级形式,它必然具有高于原始社会的直接占有制,或是个体小生产者的直接占有制的新内容。它表现在全社会联合劳动者的直接占有,即组织在各个生产单位中——马克思称之为公社——的全体社会成员直接参加经济管理与国家管理以及在他们所从事的生产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但是社会主义经济中,企业的经济活动必须与其他企业的经济活动相协调,并成为有组织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部分,而不能脱离整体,自行其是。因此,直接生产过程中企业联合劳动者的意志,必须服从全社会联合劳动者的意志——它体现在统一的经济计划中,而企业的自主决策就必须服从社会的决策。在这里,直接生产者在生产活动上的高度自主,乃是以自觉地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管理为前提的。那种认为直接占有就是绝对的生产自主,就是全部微观经济活动统统由企业自由决定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这种观点,是把联合劳动者的直接占有与个体私有者的直接占有混为一谈。可见,作为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要求切实保证与实现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高度自主,要求把国家对生产的计划管理和发挥企业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结合起来,要求建立起完善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建立起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www.xing528.com)

必须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完善化,是一个很长历史时期内才能逐步解决的。为了使社会主义直接占有获得更充分的体现,除了必须探索与寻找到一种科学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之外,还需要具备国际国内的客观条件,需要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实力的极大增强,而这将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才能逐步解决的艰巨任务。

第三,完全的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性,表现在企业产品归全社会联合劳动者占有。直接占有在于直接生产者对劳动成果有自主的支配权,劳动者对于劳动产品,即他的劳动的对象化形态,能够行使其意志而不是听命于他人。无论是历史上的原始公社的直接占有制,还是后来的小生产者的直接占有制,都体现了直接生产者基于自身利益而自主地支配劳动产品(包括剩余产品)。但是现代的、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乃是直接占有制的最高形式,它区别于原始公社和小生产的劳动者的直接占有,它是社会全体成员的直接占有,使剩余产品的分配从属于全社会的利益,使其用于社会的生产发展和提高全体劳动人民的福利。如果企业将生产的剩余产品只是由本企业范围内的职工分占,只是用于增加企业集体利益,那么,这种局部占有关系就成为社会共同占有的障碍。因此,不能把直接占有理解为职工对企业剩余产品的占有权,这种局限于部分劳动者范围内的直接占有,只能是集体所有制的特征,而不是高级的社会主义直接占有关系的特征。因此,只是从形式上将直接占有制理解为联合生产者对剩余产品的自主分配权,而不问这种收益分配是否真正体现了产品的全社会的平等的占有与分享,便是不正确的。特别是把那种体现剩余产品归企业集体占有与分享的企业所有制称为“直接占有制”,更是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述的社会“直接占有”的固有的含义。

基于社会直接占有的含义,我们就会看到,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存在的集体所有制,还不是生产资料与产品的全社会直接占有,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还存在某些产品局部占有因素,企业的生产与分配关系,并不是完全体现全社会无差别的利益,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的局部利益,因此这种全民所有制也还未具备完全的“社会直接占有”的性质。

上述三个方面表明,无论是就联合劳动者对生产过程的充分的自主支配还是对产品的全社会占有关系来看,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直接占有关系还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要求人们把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同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直接性质的加强联系起来考察。这就是说,只有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的进一步加强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均衡化,随着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品局部占有关系的消失与联合生产者的经济利益融合为无差别的全社会利益,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国家政权对企业的强制性的干预逐步转变为社会中心的计划指导和联合体之间的平等协商,随着企业的生产与经营自主性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决策自主和当家作主精神进一步地发扬,才将导致对生产资料的社会直接占有性质的日益充分和更加完全。这也就是说,为了要发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关系,就必须大力提高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全民所有制的全社会占有水平,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进一步加强联合劳动者的生产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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