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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说清楚“基础和上层建筑”,我们涉及一个马克思思想发展中至关重要的范畴,即“社会形态”。在前文叙述“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已经提到了这一范畴,特别是强调了“社会形态”概念的得出之于马克思有关“资产阶级社会”内在结构分析的意义。相应的,一个新的问题也就摆在了我们面前:“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是怎样的一种理论关系。

“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分析介绍

社会形态”是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初才提出的一个理论范畴。它的出现要晚于“生产方式”概念,但是这一范畴的问世却标志着一个重要的理论事实: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研究、政治评论分析和现实革命实践中已经充分意识到,对于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不仅需要从“生产方式”出发,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中,来说明上层建筑的存在,而且应该对这一“生产方式”自身的运转,特别是法、国家和观念上层建筑所起的结构性作用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倾向于将“社会形态”概念既看作是“生产方式”分析推进的理论契机,又看作是“生产方式”逻辑展开的重要环节。

“基础和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从直接的经济学批判拓展到总体的社会形态分析中引入的一对理论范畴。借用像建筑物的基础和上层建筑这样的比喻,马克思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社会的经济结构(基础)决定着国家和意识形式(上层建筑)的存在及其形式。考虑到生产方式概念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所承担的角色和使命,这一理论隐喻同生产方式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也正如生产方式、生产关系这些概念本身具有广义或狭义的不同理解一样,回顾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历史进程,有关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确切内涵的讨论也未曾停息。虽然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曾使用过“下层建筑和上层建筑”的说法,但无法考证马克思直接受到了这一区分的影响,因此关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争论源头还是要追溯到马克思那里。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对这一对范畴的进行过定义,他很少使用这种隐喻,即使使用,也只是在格言式或暗示性的简洁陈述中才出现。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

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不难发现,在这些格言式的表述中,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对应的范畴总是存在些许差别,并且还同上文谈到的生产关系范畴的历史发展呈现出一定的相关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基础”指的就是“市民社会”,即一定的分工和所有制形式下的一定的交往形式的总和;“上层建筑”是与国家相并列的一个范畴,并且受到“观念”这样的限定,实际上也就是马克思在这部未完成著作中所着力批判的对象——意识形态。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基础”被理解为一定的所有制形式上的生存的社会条件,也就是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相适应的社会关系;而上层建筑则是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所构成的,这仍然属于意识形态的范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基础”被明确定义为社会的经济结构,这是由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所谓生产关系不过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而“上层建筑”的外延却已经发生了扩大,不仅包括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且包括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这些新的要素。

按照雷蒙·威廉斯的总结,马克思的“上层建筑”呈现出三种含义:一是指现存着的现实的生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和政治形式;二是指特定阶级的世界观的意识形式;三是指人们在全部活动中意识到的基本的经济冲突,并对这种冲突进行克服的过程。这三种含义把我们的注意力分别引向了(1)制度机构,(2)各种意识形式,(3)政治实践与文化实践。同样,“基础”也获得了不同的理解:“基础”是人类的现实的社会存在,是与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实的生产关系,是处在特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方式。

尽管存在这些不同理解,但是回到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概念本身,特别是这一概念的确立所折射着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及其形成过程,不难发现:“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分析实际上就是“生产方式”理论在“社会形态”层面上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在方法论上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含义是内在一致的。即,基础和上层建筑本身都是“社会形态”本质(Geselschaftsformen,实际上也就是“生产方式”)在不同层面上的展现。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或者说上层建筑与基础相适应的本质含义就在于,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一定的上层建筑总可以在一定的基础中得到说明,而是和一定的社会形态(生产方式)的历史性存在结合在一起的。

为了说清楚“基础和上层建筑”,我们涉及一个马克思思想发展中至关重要的范畴,即“社会形态”。这一范畴在历史唯物主义确立之初并不存在,只是到了19世纪50年代的《伦敦笔记》研究中,马克思才开始使用这个术语来表示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的自我规定着的社会存在。在前文叙述“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已经提到了这一范畴,特别是强调了“社会形态”概念的得出之于马克思有关“资产阶级社会”内在结构分析的意义。相应的,一个新的问题也就摆在了我们面前:“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是怎样的一种理论关系。其实,恩格斯已经给出了回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马克思对现代社会阶段的称呼。因此我们可以说:一定的生产方式是特定社会形态的本质,二者的区别只不过是在不同的话语背景下侧重点有所不同罢了。

回到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概念,我们知道:从生产入手是工业现代性基础上历史本质的凸显,马克思从生产出发剖析当下的社会存在及其历史展开,并不是一种抽象的“生产决定论”,而是对真实历史过程的现象学分析。这就是说,从生产出发同体意味着从一定的生产的方式出发。在这个过程中,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也得以展现出来,表现为生产方式的两个不同维度——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这种从“生产方式”出发的具体分析本身还包含着从物质生活的生产过程向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的展开。这就是“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或制约作用。在生产方式分析的方法论路径中,既然一定的上层建筑总是与一定的基础相适应,那么对于上层建筑的分析就必须回到基础中去。正如马克思所说:

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

也正是在这一“反决定论”的意义上,恩格斯在晚年“历史唯物主义书信”中提到了“归根到底”的说法。他在1890年9月致约·布洛赫的信中写道:

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末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过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的交互作用,而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的偶然事件(即这样一些事物,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忘掉这种联系,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向前发展。

恩格斯所提出的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观点,不仅仅应该在静态的抽象层面上来理解。正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不是抽象肯定了经济决定的唯一性,而是在历史过程的各种具体因素交互作用的发展中,看到了那种在根本上起作用的经济运动,也就是物质生产过程。因此,只有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变迁过程中,上层建筑和基础相适应才能真正地展现出来,并且作为理解特定“社会形态”的科学工具;而在社会结构的“静观”中,这种隐喻注定会成为资产阶级理论家批驳马克思的有力武器。换言之,在“生产方式”概念的逻辑视角下,我们不必再拘泥于究竟是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还是上层建筑具有独立性的无休止争论了。因为,二者本身不过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综上所述,历史唯物主义从一定的生产方式出发,首先遇到的是一定的生产过程的内在结构,表现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在生产关系之中又潜在地隐含着整个社会形态的展开。也就是说,不仅仅要解剖一定的物质生产过程(基础),还必须分析具体的法律、政治和意识形式的生产(运转)过程。只有这样,整个现实社会才能在各个层面上得到完整的说明。因此,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基础到上层建筑,既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生产方式”概念所提供的科学研究路径的必然要求。当然,一定社会形态的结构本身也是历史内在展开的结果,只有在一定的历史过程之中才能绽放出来。

众所周知,“阶级”概念在马克思的理论和文本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甚至于说,在很长一段时间中,一提到马克思主义,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阶级斗争”。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的“阶级”范畴呢?“阶级”在马克思的生产方式分析和社会形态理论中到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在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发生了若干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又该如何理解马克思的“阶级”概念以及“阶级斗争”理论呢?前文在讨论“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概念时我们曾专门分析了“阶级对抗”之于“生产方式”的重要性,在本节中,我们将以之为基础,拓展性地分析马克思文本中“阶级”范畴的变化及其与“生产方式”概念推进的内在关联,进而说明当代资本主义条件下阶级分析的科学理论路径。

简单说来,我们将要证明:马克思“生产方式”概念内在包含着自批判性的理论向度,也就是说一定的生产方式总是和一定的阶级对抗形式结合在一起。这种对抗性形式产生于一定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在“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中,这种对抗主要表现为直接的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这种对抗性存在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说明。阶级问题和阶级斗争也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运动过程中以新的形式得到了新的说明。这也就为我们理解今天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阶级问题指明了方向。

回顾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发展,《克罗茨纳赫笔记》中的政治历史研究帮助马克思形成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初步观念。只不过在法国复辟时代的历史学家著作中,阶级和阶级斗争直接同法国历史上存在的不同部族和部族之间的战争相关。尽管这样一种对阶级的理解,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同法国历史上不同地区和部族的生活和生产方式有关,但显然,这样一种阶级概念并不足以进入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构架。此外,借助于对法国国民公会史的研究,马克思在现实层面上已经发现了国家形式同所有制形式的密切关联,以及私有制(私有财产)基础上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在分裂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事实。因此,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得出了这样的观点:市民社会内部产生了作为自己的解放力量的无产阶级,或者说无产阶级是唯一代表普遍理论的阶级,是人类解放的历史主体。更进一步,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圣西门主义)的影响下,通过对于经济学事实的实证考察得出了资产阶级社会分裂为资本家和工人两大阶级的观点。这种观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得到了坚持,并且成为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分析的基本出发点。

如前所述,自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则制订以来,马克思的阶级斗争或阶级对抗的观念就在一个新的理论框架中得到了科学的说明,这个理论框架是以“生产方式”概念的确立为标志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至《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对于“阶级斗争”的分析是这样展开的:首先,从现实的个人这一历史的前提出发,历史的发展呈现为一定生产方式的替代,而在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一定生产方式中,阶级和阶级对抗也就得到了说明。其次,在这样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中,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特定生产方式展开的环节,特别是对于现代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或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来说,这种历史的演进就呈现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阶级对立的形成,同时这也构成了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自身的内在历史边界。最后,也必须指出的是:特定的阶级构成和阶级对抗形式是同一定的生产方式内在结合在一起的,是以一定生产方式发展所标识的人类文明成果为基础的。同时,这样一种阶级斗争也就构成了以生产方式为线索梳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要件。在这个意义上,“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是可以成立的。

也正如前文已经谈到的那样,在19世纪40年代晚期以“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概念为标志的理论形态中,有关阶级斗争和资产阶级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分析仍然存在潜在的不足,即经济学话语和政治策略之间的不够契合。那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阶级问题已经内化到生产过程和再生产过程的展开之中,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总体运动的一个环节。这一方面是理论上马克思有关“资本”这种特定生产关系的研究和理解深化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更是面对现实中“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改变,以及资本剥削关系转型为一种更加隐秘的方式,马克思所不得不进行的理论调整和深化。即便有所调整,“阶级对抗”作为一定生产方式的结构要件,仍然是客观存在的。正如在1859年《序言》中,马克思所强调指出的那样:

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www.xing528.com)

具体说来,这种社会生产过程的对抗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

劳动过程的每个一定的历史形式都会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式。这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高级的形式。当一方面分配关系,因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一定的历史形式,和另一方面是生产力,生产能力及其要素的发展,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扩大和加深,就表明这样的危机时刻已经到来。这时,在生产物质发展和它的社会形式之间就发生冲突。

这种发达的生产力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之间的冲突是社会革命的经济基础,并且在社会政治领域中表现为对抗的阶级——资产阶级和得到一切被剥削阶级支持的无产阶级的不可调和的斗争。这也是因为,无论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都已不再是抽象的个体性存在和单纯的政治群体,而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承担者,是一定的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人格化”。同样,他们所负担的社会历史使命也不是一种先验式的自然禀赋,而就是生产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结构性要素。同这一分析内在相关的是,必须要破除两种意识形态幻象:一是在简单商品流通中折射出来的资本家和工人平等交换的假象;二是与斯密教条相关的,资产阶级社会中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三大阶级并存的形式。——这与资本直接生产过程和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的剖析内在相关。

对于前者,马克思在《资本论》及相关手稿的多处都给出了科学的说明。其中,最为经典的论述是:

资本家为了取得劳动而不断地把工人产品的一部分——必要的生活资料——卖给工人,以保存和增加劳动能力即买者本人,并且不断地把工人的产品的另一部分即客观的劳动条件,作为资本进行增殖的手段,作为资本贷给工人。……工人必须不断地用自己的活劳动买回自己本身的产品的一部分。这样,商品占有者的单纯关系的假象就消失了。

对于后者来说,虽然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经在私有财产竞争的基础上给出了从三大阶级到两大阶级转变的总体性说明,但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只是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才结合资本再生产理论、广义剩余价值理论的详细说明,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概念的制订,获得了全新的说明。在以《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为基础修订出版的《资本论》第三卷中,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阶级分析被科学地置放于一个新的理论地平之上,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经济运动造成的阶级结构假象的破除。在马克思看来,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三大阶级是在收入源泉的三分意义上存在的。

单纯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各自的收入源泉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

这显然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假象,马克思认为,如果按照收入源泉来划分,那么社会就可以再区分出新的独立的阶级出来,如“医生和官吏似乎也形成两个阶级”,并且在这三大阶级中进行“无止境的划分”。显然,这并不足以构成对阶级问题的科学理解。马克思对阶级的划分和分析,是同一定生产方式的结构性展开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阶级分析本身同物质生产方式的分析是同一个过程,并不是抽象的一类人,或是某种收入,而是物质生产方式的一定展开形式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询唤的特定“主体”(agent)才构成了阶级的本质。而这仍然是理解当代资本主义条件下阶级问题的科学出发点,只不过这一分析可能要引入更为复杂的维度,如国家、民族、全球化等来加以理解。

构成一个“社会形态”中最为神秘而复杂的外观的,同时也是一定基础之上的观念上层建筑的是“意识形态”。在马克思的理论和文本,以及后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演进中,“意识形态”范畴构成了一个焦点话题。甚至于可以这样说,经过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介,在当代西方激进哲学的语境中,“意识形态”批判甚至已经替代了“生产方式”分析,成为主要的理论着眼点和思想生长点,甚至于潜在地构成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竞争和挑战。那么,回到马克思的思想探索历程中去,我们该如何理解“意识形态”批判的机制呢?显然,对于马克思来说,“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意识形态”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甚至于也会以特定的方式构成“社会存在”本身,但对于这一问题的科学分析,必须回到作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运动之中。秉承这一思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专门考察了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一般特点。在创作《资本论》的过程中,马克思对于社会存在决定的意识的研究推进到“精神生产”的层面,这也就为科学理解“意识形态”问题提供了一个科学路径,即与“物质生产”内在缠绕在一起的“精神生产”。马克思认为:

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例如,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就和与中世纪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不同。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

从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产生:第一,一定的社会结构;第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人们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的精神范式由这两者决定,因而人们的精神生产的性质也由这两者决定。

可以说,从精神生产的角度来理解社会意识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这是一个巨大的理论贡献。这不仅是一个总体的方法论说明,而且是一个可以具体实施的科学理论路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概念框架下,针对资本生产直接过程和社会生产总过程的分析也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剖析提供了精致的理论工具。对于马克思来说,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颠倒性和虚假性本质,最为鲜明地体现在“私有财产”或者说资产阶级“法权”观念之中。而这也就构成了马克思从生产方式出发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主要着力点。反过来说,对于“私有财产”、“私有制”的批判性分析,也就构成了马克思剖析“资产阶级社会”,进而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理论坐标。

换言之,对于资产阶级财产关系和法权观念的批判是马克思的基础和上层建筑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意义又不仅限于这种分析。在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所有权特别是私有财产的批判本身构成了马克思“生产方式”探索的另一条理论线索:在“生产方式”概念确立之前,这一范畴是马克思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垫脚石,在历史唯物主义一般理解的初次表述中,“所有制形式”这一范畴甚至扮演了重要的理论角色;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概念的形成过程中,这一范畴又是马克思着力批判并超越的对象,同时,也是马克思对于前资本主义生产历史形式分析的逻辑锁钥。

结合马克思同时代及其后的理论对手,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指认:“私有财产”是马克思“生产方式”概念的最为凶恶、最为狡猾的敌人。它不仅构成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本质基础,还曾被改头换面纳入到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思潮之中。结合思想史梳理,我们已经知道:私有财产的确立是工业现代性基础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和前提;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德国古典哲学中发生的从私有财产范畴到劳动范畴的推进,也是历史发展的理论成果,并且也为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扬弃奠定了基础。针对这一现实和观念层面上的客观存在物,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经尖锐地指出,国民经济学没有说明的私有财产背后实际上是作为其根基的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从资本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对于以私有财产为标志的资产阶级法权观念进行了彻底的批判。

首先,马克思在劳动分析的基础上区分了占有和所有,也就是所有权或财产的历史起源。在对前资本主义生产的形式的分析中,马克思在讨论以公社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时强调,在公社中的个人通过劳动过程实现了实际的占有。从根本上它不同于财产权或者说所有权,是“在这样一些前提下进行的,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只是由于生产的反复进行,生产的自然前提转化为历史的社会的前提,占有才与直接的生产行为相分离,转化为它的相对固定的前提,上升为所有权(财产权)。所以说,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人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

随着所有权的发展,特别是私有财产的发展,私有财产关系中进一步发展出简单商品关系和资本关系。这样,商品生产的劳动所有权规律也就内在转化为资本主义的无偿占有规律。这一转变是由财产本身的内在结构决定的(洛克和黑格尔都已经深刻地揭示出财产的这种二重关系) :

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的等价物为中介而取得的。所有权的这种形式——正像自由和平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在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中,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并且最终表明,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而这样一来,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

从私有财产到劳动(这也是劳动价值论的逻辑推进路向)本来可以为深入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顶点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秘密打开入口,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中,财产关系却硬化为一种资产阶级的法权关系,并成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布展的HU B(总接口)。对此,马克思认为,包括资产阶级私有制和法权观念在内的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末,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

显然,要破除这种资本再生产过程中固定下来的资产阶级私有财产关系和法权观念,必须打碎既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而这只有透过上述意识形态表象深入到资本生产过程中去才能找到资本本身存在的界限。如果我们深入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结构及其秘密,就会发现:私有财产或法权观念的意识形态本质并不仅仅限于这样一种制度、观念,将本来有历史的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自然化、永恒化了,而是说这样一种制度、观念的直接表达如观念中的自由、平等等范畴本身,是以资本的积累或者说资本积累所导致的现实中的自由的沦丧、平等被剥削所替代等现象为前提的。或者说资本意识形态的本质和现象之间存在一种“逆向中介性”的关联,从现象出发并不能直接达及本质,本质总是与现象之间存在复杂而隐秘的关联。要彻底批判、打碎这样一种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就不能仅仅在同这种意识形态相关联的社会现实基础上,抓住某种范畴进行一种伦理道德式的宣判,而必须深入到资本这种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内部,去理解这种生产方式怎样不断地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再生产出来。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三个结论:第一,对于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意识形态”来说,这样一种意识形态既是观念的(ide-al)或者说一种社会意识,同时也是社会现实存在的机制本身。因而对于社会意识形态的批判,必须回到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之中,特别是结合“精神生产”的分析而展开。第二,对于马克思自己的理论探索过程来说,“意识形态”的分析在早期直接受到了黑格尔的影响,将脱离社会存在的青年黑格尔派诸观念成为“意识形态”,并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中制订批判性分析的路径,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意识形态”的批判则让位于“拜物教”批判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基础上的资产阶级社会形态不同方面的批判性分析。第三,“意识形态”这种既作为观念上层建筑存在,同时又必须结合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来加以分析,同时还在自身的存在中呈现为本质和现象的“逆向中介性”关联的特殊“存在”(Dasein),在很大程度上表征了马克思“生产方式”概念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本质——一种既非决定论,又非反还原论,而必须在具体的社会历史运动中辩证展开的方法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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