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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的人身自由权-权利、义务与法治化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校方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较为常见的是:学校保卫部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中,用限制相关学生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等来调查违纪事件。高校的保卫部门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就算是公安机关也要在法定事项中依照法定程序行使逮捕、拘留等权力。再如,某学校为严防学生宿舍盗窃行为的发生,要求学生中午不得回宿舍休息,严重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高校学生的人身自由权-权利、义务与法治化研究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将本条文置于民事权利之首,将宪法中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具体化为民事权利,具有重要的宪法实施价值。

人身自由权的内涵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校方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较为常见的是:学校保卫部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中,用限制相关学生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等来调查违纪事件。《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法律对有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权力的机关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高校的保卫部门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就算是公安机关也要在法定事项中依照法定程序行使逮捕、拘留等权力。

高等学校学生虽然是住在学生宿舍或公寓,但同样享有住所不受侵犯的权利。一些高等学校为了便于管理,常常限制学生的生活自由权。例如,某所高等学校的领导特别负责,特别关注学生的日常生活,因此该学校有一条规定是,学校领导必须有一周两次的对寝室的突击检查,这其中还包括对学生的日常生活进行“关心式的询问”。再如,某学校为严防学生宿舍盗窃行为的发生,要求学生中午不得回宿舍休息,严重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权的冲突分析

我国大学生的人身自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多项法律、法规的保障与认可,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大学对大学生的自由有一定的进行干涉、管理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大学生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义务”,而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大学有要在法律范围内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义务”。然而,大学的管理能对大学生的自由限制到何种程度,大学生的自由权受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的范围,这两者的界限是不够清晰的。

通过对某大学进行的参与式现场调查与走访调查,部分大学生对本校的“纪律卫生行为规范制度”心存质疑与不满,认为这项制度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如“检查宿舍卫生时,垃圾桶内不能有垃圾”,“从早上几点到晚上几点不能在床上休息”等,以及与此配套的“处分、处罚制度”,部分大学生认为自己不自愿地参加了一些活动,由此可见,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的冲突较多见。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权的平衡(www.xing528.com)

1.高校学生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树立正确的大学生思想观

大学生毕业后就即将步入社会,在大学期间接受良好、正确的大学教育,树立正确的大学生思想观、价值观,对大学生今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第一,要加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继承我国优良传统文化,要认真汲取中华文化的道德精髓、思想精华,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第二,大学生应树立法治观念、提升自我管理的自律能力,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人身自由的保护,而忽视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积极教育职能。如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中,规定“早起、熄灯、门禁”等,这是为了大学生拥有正常的作息时间和从保证大学生的健康与安全的角度而实施的,在校学生不能以追求人身自由为由,抵制或视其为侵犯个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司法介入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容与实施

有观点认为,司法干预将会对大学学术自由及大学自主管理权造成困扰,全社会正在通过提高法治理念和寻求法治的实践来保护社会。大学生管理制度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需要制定的制度的一部分。司法干预既是干预又是监督,防止高校行动失灵,加强高校自主权,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同时,通过防止大学受到外部干扰,可以保护大学的管理自主权。为此,司法机关介入大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在解决大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的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完善对大学管理的监督、举报制度

实践中,大部分学生更愿意采取“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的方式去解决个人人身自由与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之间的纠纷,而少有人会以“法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实际上从侧面说明了大学生对自己母校的信任以及不愿意与母校以对立面的身份“对簿公堂”的真实心理。

基于此,大学管理应接受大学生的监督,这样不仅能规范大学对大学生的管理,还能增强大学与大学生之间的信任,大学在接受在校学生监督的前提下,在校学生可对可能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大学学生管理制度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大学管理人员也可根据在校学生反映的内容进行反思、吸取经验,从而对现行的大学学生管理制度进行改良,使大学自主管理更加完善,大学生与母校之间的关系也会更为和谐、融洽。

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之间虽然存在冲突,但不可把原因归于其中任何一方。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有不规范或不足的地方,部分大学生也有不自律、行为失范的情形,在探讨该冲突的解决途径的时候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在解决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同时,也要侧重如何解决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在找出“树立大学生正确的思想观念”“完善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监督、举报制度”等新的解决途径的同时,也要在大学制定学校管理规定的同时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考量,防止其没有相关立法权限以及超越权限制定的校规对高校学生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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