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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是现代水资源保护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

城镇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优化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是现代水资源保护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主要针对各地方政府已划定的或规划中的城市集中供水水源进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过程包括:全面搜集流域内重点城市供水水资源利用及保护状况、水源地环境及水质状况的基本资料,详细调查供水区污染源分布及排放情况,对水源地水质现状进行评价,划分水源保护区,拟定水源地保护目标,计算水源地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削减量,提出水源地保护方案及管理监督措施等。

7.2.7.1 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调查和评价

1.饮用水水源地规划控制范围

饮用水水源地具体的水陆域、水质及污染规划控制范围,需要在充分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划定各个水源地的规划控制范围。原则上,对于河流型水源地的规划控制范围,以取水口上下一定河长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及岸边的适当陆域)为界线,对汇入水源地河道内的支流,其控制范围应包括支流水功能区划分中缓冲区或过渡区的适当河长。对于湖库型水源地的规划控制范围,可分为小型湖库和大中型湖库两种情况考虑。其中,小型湖库的水源地规划控制范围包括湖库周边陆域及上游主要支流;大中型湖库的水源地规划控制范围包括湖库周边陆域及上游入库河流缓冲区内的适当河长。

2.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调查工作需要收集有关资料、实地查勘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还需要进行水量和水质监测。主要调查内容包括:水源地概况;水源地河(湖、库)水文特征;取水管理单位、取水量、供水对象及其实际用水量;水源地城市的社会经济概况;集中供水以外的其他取水情况;水源地开发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水源地的现有保护措施等。

3.水源地污染源现状调查评价

污染源调查内容及评价方法参阅第6章相关内容。评价标准采用《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污染源评价指标同河道(湖、库)水质检出指标。

通过对污染源现状评价,确定主要污染源、排污口和主要污染因子。

4.水源地水质现状评价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评价同一般水质现状评价,可参阅第6章相关内容。评价按单次监测结果进行评价,统计水源地水质合格率;并按年平均值评价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单一水源地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以单项评价最差的项目的水质类别作为该水源地的水质类别。城市水源地采用单一水源地日供水量加权,评价城市水源地质量状况。计算方法为:单一水源地水质类别×(单一水源地日供水量/城市主要水源日供水总量)(%)。相同类别水源地供水量百分数累加,即为评价数。

7.2.7.2 保护区划分及水质目标确定

1.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地表水供水水源地范围的划分应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兼顾不同水域的水质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各地区对水质水量的近期和远期需求,保护区的水质能达到相应的标准。地下水供水水源地范围的划分应根据水源地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分河流、湖泊(水库)两种类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按照有关规定,水源保护区按以下要求划分。(www.xing528.com)

以河流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受回水及潮汐影响的河段,取水口下游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向下游延长,并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为二级或其他等级保护区,保证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的实现。

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周围至少1000m水域,并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更大的区域为二级或其他等级保护区。

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主要是保证供水安全;二级保护区位于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他污染。

2.水质目标

地表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7.2.7.3 水源地污染物排放量控制

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饮用水水源地应该严格保护,不允许直接向作为饮用水源地的水体排放污染物,这是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一个基本认识。因此,一般不进行水源地允许纳污能力的计算。对于水源地(河、湖、库)支流的水质实行目标管理,即各入河(湖、库)支流在入河前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水质标准(地面水Ⅱ类或Ⅲ类标准)。如果入河支流在饮用水水源的规划范围内,或确实因为在一定时期尚不能完全避免向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应考虑利用纳污能力的方法,进行污染物削减量计算。这里应当明确的是,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排污,所进行的纳污能力分析及污染物削减量计算是在二级保护区、基准保护区开展的。

纳污能力的计算决定于水源地的水文条件、水质目标以及水质监测断面(点)的具体位置等。

水文条件:河流设计流量采用95%保证率的最枯月平均流量;湖库设计流量采用95%保证率的最枯月平均水位。

监测断面(点)位置:一般与一级保护区的控制断面(点)相一致;河流的监测断面选在一级保护区上边缘;若取水口位于河口地区和感潮河段,应在一级保护区的下边缘增设断面;湖泊(水库)的监测点选在一级保护区的边缘离排污口最近点。

纳污能力计算的具体方法可参阅7.3节相关内容,包括模型及参数确定,若水源地为河流则计算方法同河流;若水源地为湖(库)则计算方法同湖(库)。

7.2.7.4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策及管理监督措施

1.水源地保护对策和工程措施

对于已经出现污染的水源地,根据水源保护区的防护要求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限期治理工业污染源,重视治理生活污染源和非点源污染;对分级划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实行分级防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工程措施主要有:水源地优选和迁移措施;排污口和污染源的迁移措施、治理措施;非点源污染控制管理措施;工业用水和饮用水分流措施;限制工业取用地下水;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主要排污沟设置部分曝气装置等。

2.管理监督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动态跟踪能力;推行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倡导水源地保护公众参与和监督;建立城市饮用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定量考核管理办法;注重科学研究,为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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