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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的信赖保护措施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条款的提出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需要。信赖保护主要是对行政相对方利益的续存保护和财产保护。为此,《城乡规划法》采用了信赖保护原则,不仅影响到规划许可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影响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可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审定后应当公布。

城市规划中的信赖保护措施优化方案

1)《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解读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提出,“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款体现了《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该条款的提出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需要。信赖保护主要是对行政相对方利益的续存保护和财产保护。续存保护是指行政行为做出后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财产保护是指当依据公共利益所做出新的行政行为改变了原有法律关系,造成行政相对方权益损失的,要给予行政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提出,“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款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另一种情形。在该情形中,信赖利益是基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这里的信赖保护不是针对行政相对方,而是基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而产生信赖利益的第三方,也就是潜在物业持有人和相邻关系人。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许可核发的实体性的法律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将有可能对后续的许可行为产生影响。《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果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进行了修改,很有可能导致无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虽然,《城乡规划法》没有提及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是,如果在规划条件提出后修改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仍会影响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www.xing528.com)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如果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修改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很可能导致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继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应当按照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来核发。例如,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为2.5,而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为2.0,这就造成了行政相对方的利益损失。这种情形在法理上形成了行政征收。在完成“一书两证”的核发后修改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可追溯性,虽然对规划许可不产生影响,但是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产生疑问。为此,《城乡规划法》采用了信赖保护原则,不仅影响到规划许可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影响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3)建筑设计方案的变更

修建性详细规划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范畴。在《城乡规划法》中,建设设计方案的审查不是一个行政许可,而是一种行政行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不是最后的许可内容,需要行政相对方以建筑设计方案的形式具体化。在建设设计方案中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建筑的功能。建筑的功能依据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②建筑的体形。建筑的体形是建筑占用地面、占用空间以及和相邻建筑的退让的表述。③建筑的美学特征。建筑的美学特征主要是建筑形态、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方面的表达。这是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要件,同时也是表达工程许可的内容。

根据《城乡规划法》可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审定后应当公布。这就形成社会对行政的一种信赖关系。如果对公布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了修改或者变更,很有可能对利害相关人的利益产生影响。这时的修改或变更主要是对两类人群产生影响:①潜在的业主,指的是已经依据公布的方案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人群。②相邻关系人,指的是被许可项目周边的人群。当然,要形成信赖利益,还必须是由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修改所造成的、明确的损失。为此,《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布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或者变更应采用听证会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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