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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许可的程序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规划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实质审查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方面的审查。实际上,这是为城市规划许可后的修改设定了规划许可证和附图修改的不同方式。事后公布表明了规划许可生效。这指的是在城市规划许可做出后的变更,应采用听证程序。

城市规划许可的程序优化

1)城市规划许可的一般程序

城市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判断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做出准予、有条件准予或者是拒绝的决定,从而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过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许可后所做出的延续、变更、撤回、注销也属于广义的城市规划许可范畴。一般而言,城市规划许可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公布六个步骤。

(1)申请。城市规划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真实材料。由于城市规划许可是一种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赋权行为,行政相对方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和可靠的。《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材料情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在核发许可证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规划许可,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受理。行政相对方在申请时应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齐全且形式合法的相关材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行政相对方提供与城市规划许可无关的证明或技术资料。在行政相对方提交申请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①对于材料齐全的情形,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予以受理。②对于材料不全的情形,可以采用限期补正的方式。③对于不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能的情形,可以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进行审查和答复。城市规划许可审查分为两类: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在受理时就开始了,主要是判断城市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建设项目的许可是部门合作的复合许可,形式审查主要是针对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决定,如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等。而实质审查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方面的审查。实质审查也分为两个方面:①定量标准的审查。如针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等方面的审查。这类审查可采用服务外包的形式。②非定量标准的审查。如建筑形式、风格等方面的审查。这类审查往往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

(4)决定。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和公示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准予许可、有条件准予许可和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对于在规划审查和公示以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在规划审查和公示以后,基本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存在一些尚可以解决的问题的建设项目,可以做出有条件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在规划审查和公示以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www.xing528.com)

(5)发证。城市规划许可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在做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以后,应当依法核发相应阶段的城市规划许可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现行的城市规划许可实务中,规划许可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许可证附图。实际上,这是为城市规划许可后的修改设定了规划许可证和附图修改的不同方式。规划许可证的修改要按照规划许可程序进行,而附图中不涉及规划许可证内容的修改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但是,附图修改的范围如何设定,什么样的附图修改应转变为许可证的修改仍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6)公布。在完成规划许可后,应向社会进行公布。这将有利于提升规划许可的可执行性和可监督性。事后公布就是在许可后公布许可决定的结论。事后公布表明了规划许可生效。行政相对人和利害相关方可以在公布后行使行政救济的权利,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后公布就是向社会公开行政决定的结论,这有利于社会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目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的两种公布方式为:①在部门网站公开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②在建设项目现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告示。

2)重大项目的许可程序

在一般的行政法理论中,听证作为行政许可的程序之一,而在城市规划许可中并不是必经的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听证包括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类听证。依职权的听证主要针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其他的听证主要是依申请。《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指的是在城市规划许可做出后的变更,应采用听证程序。为此,城市规划许可的听证分三类:①涉及重大事项的规划许可前听证;②一般项目规划许可前的依申请听证;③规划许可后的变更听证。

建设项目许可前的公示制度体现了行政公开的原则,它保证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建设项目许可前公示的优点为:①为公民参与提供可能。公示制度的目的是基于保护公民的个体利益,公民可以针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听证的申请,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听取听证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做出城市规划许可的理由。②预防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公开规范了行政权力的使用,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的规范运作,从而避免了行政权力的滥用。③提高城市规划许可的可接受度。由于建设项目涉及面广,且在平衡社会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建设项目许可前的公示可以提升城市规划许可的可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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