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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许可流程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城市规划许可城市规划许可是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前期介入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制度。其中赋权行为与预防性行为是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因此,规划许可作为政府管理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并不是一个仅是颁发规划许可证就终止的行政行为,规划许可的行为从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到规划核实后才能完成。行政相对方的建设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条例和要求,规划许可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

城市规划许可流程优化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作为现代政府治理社会的一种基本手段,因调节着市场关系并规范着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而受到广泛重视。行政许可的正当性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一般而言,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方可作为行政许可: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健康以及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②有限资源的开发、公共资源的配置等特定事项或活动;③提供公共服务,或者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事项。这些事项均是阻碍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事项,或者是弥补市场的缺陷:①负面的外在影响较大的领域;②资源稀缺容易造成资源垄断的领域;③信息不对称而不能形成竞争的领域。因此,行政许可是国家权力为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采用的一种规范和控制市场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可知,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作为一项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具有四个基本特征:①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是一种主动性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必须提出申请。②赋权性的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和权利。③预防性管制的行政行为,以禁止义务或履行条件存在为前提;④要式的行政行为,赋予的方式是核发许可证。由于行政许可是对个人或法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干预,行政机关就要依据法律和规范做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从这里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是法律保留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设置,或者是更改相关的程序。

2)城市规划许可

城市规划许可是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前期介入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制度。一个建设项目获得许可,意味着原有产权关系的改变,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建设项目一般投资较大、影响范围广,一旦建成,就难以更改,而且有可能影响到整个城市规划的实施。一个项目一旦获得许可,就是允许一个新的项目替换并嵌入原有的社区,这意味着原有产权关系、空间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改变。为此,城乡规划许可具有三个基本功能:①事前控制,确保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和公共利益;②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与合理利用;③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www.xing528.com)

如同其他行政许可一样,规划许可同时也具有四个特征:①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②赋权性的行政行为;③预防性的行政行为;④要式的行政行为。其中赋权行为与预防性行为是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与之相对应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①用地的性质与开发强度的明确。也就是明确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等指标,赋予行政相对方有权建设相应类型和开发量的建筑。②相邻关系以及与市政交通的关系。该建筑既是一个个体,也是城市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该建筑应具备与周边有相容的相邻关系以及与城市具有良好的市政交通关系。

3)城市规划许可的过程性

“行政许可是过程性、连续性的行政行为”(胡建淼,2012)。规划许可所规制的对象是建设项目,也就是要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行政控制。建设项目从申报开始到建设完成是一个过程。“行政许可行为并不会在颁发许可证后自行终止,行政行为的外延边际内容应该贯穿于被许可事项的全过程”(胡建淼,2012)。因此,规划许可作为政府管理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并不是一个仅是颁发规划许可证就终止的行政行为,规划许可的行为从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到规划核实后才能完成。

规划许可的实施既是对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实现过程,同时也是行政相对方义务的履行过程。作为过程性的规划许可行为包括:①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这是一个多部门合作的过程,贯穿于“一书两证”的核发。在此过程中,规划管理部门要核实行政相对方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城市规划。②许可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的中止、变更、撤销等处理。建设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无法实施的情形。规划管理部门应申请或要求对许可事项的中止、变更进行处理,也包括被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或法院认定违法而撤销。③建设项目许可后的监管。行政相对方的建设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条例和要求,规划许可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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