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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城市规划法研究:工程竣工公告及许可程序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发工程完成后,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接受检查,与许可内容相符的,发放检查合格证。随后,都道府县知事发布工程竣工公告,宣告工程正式结束。

开发许可是一个过程,要经历许多步骤。首先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土地开发者作为申请人向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开发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开发区域的位置与规模、开发区域内拟建建筑物或特定工作物的用途、与开发行为相关的设计、施工方情况等。提交该申请书时,还必须附带与开发行为相关的公共设施管理者的同意书或协商材料、开发区域内多数土地或建筑物权利人同意材料。其次是都道府县知事收到申请书后,应当毫无延迟地开始审查,毫无延迟地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作出不许可决定时还必须附上不许可的理由。现代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作行政决定时注意听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或专家的意见。日本《行政程序法》设置了一般的意见听取机制和严密的听证制度。根据该法,申请人以外者的利益关照成为许可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尽力创造听取申请人以外者意见的机会。开发许可决定要不要听取他人意见,关键在于他人的利益关照是否成为许可要件。城市规划虽然旨在实现一般公益,但当其与他人生命安全生活环境紧密相关时,他人的利益关照应当视为许可要件,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也显出此意。[35]在实定法方面,《建筑标准法》规定,超出用地分类框架,实施例外许可时,必须请与许可有利害关系者参加,公开听取意见。参照此精神,作开发许可决定时应当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行政程序法》规定,作撤销许可的不利行政行为、直接剥夺行政相对人资格或地位的不利行政行为时应当举行听证。当拟作出不给予开发许可的决定时,符合听证标准的,应当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获得开发许可后,申请人就会展开开发工程。开发工程完成后,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接受检查,与许可内容相符的,发放检查合格证。随后,都道府县知事发布工程竣工公告,宣告工程正式结束。工程竣工公告产生如下效果:(1)开发区域内土地可以建设建筑物,但应当建设申请开发许可时明确的拟建建筑物;(2)因开发工程而设置的公共设施自公告之日的第二日起,原则上归市町村管理;(3)公共设施所在的土地自公告之日的第二日起,归属作为公共设施管理者的地方政府。(https://www.xing528.com)

没有获得许可就实施开发行为的,无法获得建筑确认所必需的相关证书,就不能接受建筑确认,建筑也就无法投入使用。没有获得许可就实施开发行为的,还要承受各种处罚,如五十万以下的罚金,另外,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命令其停止工程、恢复原状,不服从该命令的,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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