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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认证流程详解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以满足消费者的识别和查询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生产许可证认证流程详解

食品生产许可证认证即SC认证,SC认证的前身为质量安全(QS)认证,我国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食品安全法》,作为配套法规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于同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实行的QS认证制度和使用的QS标识将被新的SC认证制度和SC标识取代(图7-4)。

图7-4 SC标识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开头,再与14位阿拉伯数字组合形成(图7-5)。

图7-5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其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工业快速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数量不断增多,食品种类也不断丰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食品消费己从原来的“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当前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食品质量和产品档次偏低,食品合格率较低。鉴于此,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7月9日下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式公布在我国建立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将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醋这类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率先纳入认证管理。2005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将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这类食品纳入认证管理。

2004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食品安全年会上宣布,我国将于2005年对全部大类食品包括茶叶全面实施认证管理。由此,我国的茶叶产业,尤其是茶叶加工业,开始进入由传统加工向现代食品加工转型的重大变革和发展阶段,茶叶QS认证也成为接下来10年茶叶质量安全认证和市场准入的基本制度和认证形式。

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后,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同步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取消。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以满足消费者的识别和查询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茶叶SC认证办理流程如图7-6所示。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①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图7-6 食品(茶叶)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茶叶及相关制品的食品类别提出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③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b.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c.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①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b.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c.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d.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3)受理意见

①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www.xing528.com)

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与决定

(1)审查

①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③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⑤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2)决定

①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做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④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⑤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3.许可证管理

(1)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3)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4)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

(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6)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7)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4.监督检查

(1)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3)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4)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

(5)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6)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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