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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三品一标认证的必要性及流程

时间:2023-06-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品一标”认证是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以“无公害农产品”称谓进入市场流通的所有获证产品,均须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使用标志。④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和标签规定。

食品三品一标认证的必要性及流程

“三品一标”认证是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农业部、原质检总局联合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于2002年1月30日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已经于2002年4月3日原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2002年4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1.无公害农产品概述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狭义的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经有关部门认证,满足人们日常食用安全的农产品,不包括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广义的无公害农产品涵盖了有机食品(又叫生态食品)、绿色食品等无污染的安全营养类食品。但从安全成分和消费对象及运作方式上划分,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之间又有截然不同的区别。

无公害农产品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在我国基本解决了农产品的供需矛盾后,药物残留问题开始引起广泛关注,为解决农产品中农残、有毒有害物质等“公害”问题,各省、市开始推出无公害农产品。如北京市2000年率先开始了安全食用农产品认证。

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如图6-1所示,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图6-1 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

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证明性标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是政府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以“无公害农产品”称谓进入市场流通的所有获证产品,均须在产品产品包装上加贴使用标志。

(二)绿色食品认证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农业部制定《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1.绿色食品产生的背景

随着工农业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餐桌上的食物种类越来越丰富多样,农产品的供需矛盾基本解决。但是由于受全球环境恶化的影响,食品不安全因素不断增加,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壤、空气和水的污染均日益加重,农副产品的种植和养殖受到巨大的威胁,政府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日益重视,绿色食品是顺应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新潮流而诞生的。

(1)国际背景

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人类过度的经济活动给资源和环境带来了许多问题,如臭氧破坏、温室效应酸雨危害、海洋污染热带雨林减少、珍稀野生动植物濒临灭绝、土地沙漠化、毒物及有害废弃物扩散等。这些问题产生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而且影响深远,有的危害反过来又影响工农业生产,有的危害则直接影响人体健康。这些危害在20世纪80年代进一步显露出来,全球的环境和资源问题日益受到世人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提出了一种新的思想,即可持续发展思想。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2000年转向可持续农业的全球政策”;1988年FAO制订了《可持续农业生产:对国际农业研究的要求》的政策性文件;1992年6月,联合国通过了《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各国一致承诺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作为未来全球经济和社会长期共同发展的战略。我国的绿色食品就是在这一国际背景下产生的,并被国际组织称为发展中国家成功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2)国内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资源和环境承载的压力越来越大,相对短缺的资源和脆弱的环境受到日益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对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带来的制约力越来越大。

经过了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和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对食物质量和结构上的要求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此时,不能再走以牺牲环境和大量损耗资源为代价的老路,而必须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走可持续的农业发展道路。农产品的供求过剩也促使农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效益型发展的方向转变。

绿色食品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应运而生。1989年我国提出了绿色食品概念,1990年原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工作。1992年正式成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工作。2012年原农业部发布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2.绿色食品的概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色食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④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和标签规定。

3.绿色食品的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如图6-2所示,图形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表达明媚阳光下的和谐生机,提醒人们保护环境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A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资料,而是通过使用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轮作、生物或物理方法等技术,培肥土壤、控制病虫害、保护或提高产品品质,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并积极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物理方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图6-2 绿色食品的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凡具有生产“绿色食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须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调查、检测、评价、审核和认证等一系列过程,合格者方可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标志使用期3年,到期后必须重新检测认证。这样既有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又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4.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程序

5.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有效期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3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用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用的决定。准予续用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用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用申请,或者申请续用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6.绿色食品的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是在经过权威机构认证的绿色食品上使用,是区分此类食品与普通食品的特定标志。该标志已经作为我国第一例质量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受法律保护。

绿色食品组织管理体系包括检查监督体系、监督检验测试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等。原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和认证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标准认定绿色食品,依据《商标法》实施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可以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

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具有标准化、法制化两大特点。所谓标准化就是指把可能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生产全过程(从农田到餐桌)逐环节制定出严格的量化标准,并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认证程序检查其是否达标,确保认定本身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所谓法制化就是指依法管理,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打击市场假冒伪劣现象,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有机食品认证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1.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概念

(1)有机农业

有机农业是指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产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等物质,而是按照生态学原理和自然规律,遵循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人类、生态系统和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原则,协调种植业养殖业的平衡,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有机农业在世界上有各种称谓,如再生农业、生物农业、生物有机农业、生物动力农业、生态农业和自然农业等。

(2)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有资质的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食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及调料等。有机食品也称生物食品、生态食品等。有机食品与国内其他优质食品的最显著差别是,前者在其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和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后者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因此,有机食品的生产要比其他食品难,需要建立全新的生产体系,采用相应的替代技术。有机食品是一类真正源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的环保型安全食品。除有机食品外,还有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生物农药和有机肥料等,它们被统称为有机产品。

2.世界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发展

有机农业概念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的美国农业部土地管理局局长富兰克林·金(Franklin Hyde King)在考察和总结了中国农业历经数千年兴盛不衰的经验后,于1911年写成《四千年的农民》一书,书中对于中国人以人畜粪便和塘泥等一切有机废弃物还田以种植农作物的方法进行了系统性阐述。

英国植物病理学家霍华德(Albert Howard)受金影响,进一步深入总结和研究了中国传统农业的经验,首次提出了有机农业的思想。

为推动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的进一步发展,来自英国、瑞典、南非、美国和法国5个国家的代表于1972年11月5日在法国成立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nternational Federal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 IPOAM)。美国于1974年制定了有机农业法规。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于1980年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并且每2年修订一次。虽然这不是一个官方的标准,但很多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标准时都参考了这个标准。法国于1985年采用了有机农业法规。1990年,德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大的有机产品贸易机构——生物行业商品交易会。欧盟于1991年通过了欧盟有机农业法案——《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北美、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有机产品生产地,都相继颁布和实施了有机农业法规,如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0年6月发布了关于有机食品检查和认证标准,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有机食品都必须统一标识“日本有机食品标志”。各国政府通过立法规范有机农业生产,随着公众对生态、环境和健康意识的增强,扩大了对有机产品的需求规模,有机农业在研究、生产和贸易上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1999年,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共同制订了“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标识和销售准则”,对促进有机农业的国际标准化生产具有积极的意义。

据生态和农业基金会(Stiftung Oekologie&Landbau, SOEL)统计,目前有机农业遍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大洋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等地发达国家的有机农业发展迅速。发展中国家有机农业发展的潜力也在增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巴西、智利、中国、埃及、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南非等,占世界有机产品市场的份额在逐步上升。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对有机农业的发展日益重视,也将对促进国际有机产品贸易起积极作用。

3.我国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在浙江、江苏、安徽、北京和辽宁等地展开了生态农业示范建设。1989年,多年从事生态农业研究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农村生态研究室加入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成为中国第一个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成员。目前,中国的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成员已经发展到40多个。1990年,根据浙江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和荷兰阿姆斯特丹茶叶贸易公司的申请,荷兰有机认证机构SKAL对位于我国浙江省、安徽省的两个茶园和两个茶叶加工厂实施了有机认证检查。此后,浙江省临安市的裴后茶园和临安茶厂获得了荷兰SKAL的有机认证,这是中国大陆的农场和加工厂第一次获得有机认证。截至2019年,我国有机产品认证企业超过13000家。十多年间,我国的有机产品生产行业发展迅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进一步加快,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农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农业生产为获得高产而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带来了诸如食品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及生态失衡等一系列问题,并由此引发了多起农产品安全事件。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在中国多数地方曾经存在的适宜于持续发展的传统农业逐渐消失。有机农业作为当前世界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主导模式之一,遵循的是一种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在解决我国面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提高农业可持续生产能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1992年,为保障食品安全,原中国农业部成立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为在全国发展有机农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94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农村生态研究室改组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rganic Food Development Center of SEPA, OFDC)(2003年改称为“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标志着我国向有机食品生产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自1995年开始认证工作以来,先后通过OFDC认证的农场和加工厂已超过300家。

1999年,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成立了有机茶研究与发展中心,专门从事有机茶园、有机茶叶加工及有机茶专用肥的检查和认证,2003年该中心更名为“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登记,通过该中心认证的茶园和茶叶加工厂已超过200家。

2002年10月,原农业部组建了“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国内第一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和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4月27日颁布实施了《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认证标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一起对我国的有机食品进行管理。但是,在实际的认证活动中却存在着认证依据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同时,对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及认证的标准要求也经常处于不一致的状况中。另外,我国的有机产品在出口过程中要受到进口国的各种技术壁垒的重重制约,但由于我国没有相关规定而使得国外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后却不会受到任何约束。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影响了有机产品在我国的声誉,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200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有机产品(食品)认证工作由国务院授权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进入规范化阶段。为进一步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9月27日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67号令);但在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原《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5年,我国颁布实施了GB/T 19630系列有机产品标准;2011年颁布了修订版标准;在2019年又颁布了新版的GB/T 19630有机产品标准,代替原来的2011年系列标准,并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4.有机食品的认证程序

5.认证标志与管理

(1)有机认证标志(图6-3)

图6-3 中国有机产品的标志

有机认证标志是对有机产品的一种证明,有机认证标志不应由有机认证证书持有者而应该由有机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的监管部门设计和申请注册。

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相关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有机认证机构只能在其获得认可机构认可的范围内向获得认证的单位颁发标志使用准用证。

(2)认证后管理

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标志或其他认证说明的使用规则和程序文件,这些规则应要求持证者只能在其获准的范围内采用获准的方式使用认证标志,不允许以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使用标志。有机认证机构在向获证单位授予有机认证机构的标志使用权时,应出示相关的标志注册文件,展示其对标志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当有机认证机构向获得认证的单位颁发其有机认证使用授权证时,必须规定允许其使用的时段,以及使用范围和方法。

允许持证者在其产品上使用有机认证标志的授权书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在此期间,认证机构应对有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所有权、使用和宣传展示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四)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两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于2005年5月16日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1.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于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①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②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③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www.xing528.com)

A.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B.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C.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D.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E.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④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⑤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审核及批准

(五)保健食品认证

1.保健食品概述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病为目的的食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保健食品可以申报的功能,保健食品可分为28大类,包括增强免疫力、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改善生长发育、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提高缺氧耐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促进泌乳、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增加骨密度、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和营养补充剂。

保健食品的安全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心的话题。为规范我国保健食品市场,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在1997年发布了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但现在已被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代替。卫生部于1998年颁布了GB 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从2002年起开始积极推进保健食品企业GMP和HACCP管理认证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审议通过《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如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进行了最新的修订。

2.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均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①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由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B.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C.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人、研发时间、研制过程和中试规模以上的验证数据,目录外原料及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论证报告和相关科学依据,以及根据研发结果综合确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等。

D.产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必要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据、使用部位的说明、检验合格证明和品种鉴定报告等。

E.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及说明。

F.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

G.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等。

H.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I. 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

J.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3.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

①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

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③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A.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B.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C.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④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B.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C.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D.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E.除“®”之外的符号。

F.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⑤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B.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C.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D.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E.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⑥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应当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

⑦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六)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

1.概述

转基因食品是指科学家在实验室中,把动植物的基因加以改变,再制造出的具备新特征的食品种类。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目前国际上已经实现了部分转基因食品的产业化,也逐步走向了消费者的“餐桌”。

学术界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较大的争议,从技术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角度尚无法实现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做出明确的结论。因此,国际上不同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

美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相对宽松。美国主张,只要在科学上无法证明它有危险性,就不应该限制。为加强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最近又提出了一项新建议。根据该建议,即使是在风险还不明显的小规模种植阶段,投入田间试验的转基因作物也需接受FDA、EPA等部门的安全性评估。与美国现有的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管理措施相比,新建议在尺度上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对田间试验进行安全性检测的时间有所提前。

相对于美国,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则要严格、复杂得多。欧洲国家认为,只要不能否定转基因食品的危险性,就应该加以限制。欧盟国家规定所有转基因产品都必须有标签清楚地标明“本产品为转基因产品”,并迫使使用转基因产品的企业经营者追踪所有转基因产品从生产到出售的全过程。欧盟新成立的食品安全机构将负责评估所有新推出的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然后做出是否允许这些产品进入市场的决定。

转基因食品在加拿大被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监管。加拿大对新资源食品实施上市审批制度。要求新资源食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产品上市前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新资源食品名称、制造商或进口商主要营业地名称及地址、产品描述、标签等。审批通过后方可上市售卖。目前批准的转基因食品有四类,分别为玉米、大豆、马铃薯和番茄。

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部分参照了欧盟的做法,实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强对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除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管理制度外,还建立和实施了非转基因身份保持(Non-GM Ldentrty Preservation, IP)认证制度。lP认证体系是指企业为保持产品的特定身份(非转基因身份)而建立的保证体系。通过对供应链每个阶段的控制、隔离、检测及审核评估,确保非转基因产品含有最低的转基因成分,并保持详尽而完整的资料、数据记录及相关证书。

2.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的意义

(1)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科学引导消费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促进了消费者消费意识的变化,多数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逐步走向“选择性”消费。实施IP认证后,将在获得认证后的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标示,表明“非转基因”身份,结合我国现已实施的“转基因食品”标示制度,增加产品身份透明度,通过标示和可追溯性信息,向消费者提供“身份透明”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和知情的权利。

(2)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出口,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目前国际上针对转基因食品的不同立法倾向,严重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例如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产品生产国家,原来是欧盟、日本等国家广大食品生产商的重要食品原料基地,但随着各国严格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要求,广大食品生产商和零售商纷纷采取非转基因政策,导致美国原有的食品、饲料原料市场迅速萎缩,而广大食品生产商纷纷向巴西、中国等国家寻求非转基因原料的供应。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展大规模的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因此实施IP认证,将有助于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3)提升产品价值

IP产品的种植对环境要求高,对各环节控制更加严格,所以收购价格较高,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种植户的收入,也满足了中高端消费者或对转基因食品有较大疑虑的消费者的需要。

3.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

在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统一的IP认证制度。IP认证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简称CCIC)为适应国内企业发展需要,从国外引进的新兴认证项目。2003年,CCIC与欧盟转基因食品、饲料管理法规制定的主要顾问之一德国基因时代公司合作,制定了《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技术规范》,成为国内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从事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的机构。

《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技术规范》规定,IP体系建立需采取两方面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和物理措施两部分。

(1)组织措施

①受控供应链中所有参与方的承诺。

②建立文件体系。

③进行员工培训。

④采取控制措施。

⑤对不利事件的管理。

⑥供应商资质的审查。

(2)物理措施

①隔离。

②可追溯性。

③代表性取样和分析。

I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获得认证的组织在成功获得认证6个月以后接受监督审核,以确保IP体系运行的有效状态。

思考题

1.简答食品市场准入的核心内容。

2.什么是无公害食品?

3.什么是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的认证程序是什么?

4.什么是非转基因身份保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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