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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存在不利因素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在WTO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提及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条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确保消费者获得信息与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之间作出判断是非常困难的。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在面临着如何在允许成员采取措施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限制该措施对出口国的负面影响之间求得平衡的问题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往往采取从严解释的方法,在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冲突时往往倾向于对生产者的保护。

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存在不利因素

由于在WTO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提及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条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确保消费者获得信息与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之间作出判断是非常困难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行使解释权时所持的政策倾向就显得尤其重要,不同的政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会选择何种解释原则,而不同解释原则的应用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裁决。[4]由于WTO是一个以生产者利益为中心的法律体系,WTO具体条款主要是保障生产者利益的。而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遵循的是司法克制策略,往往使用严格文本解释的方法来对WTO现有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这种解释方法必然是生产者利益导向的。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在面临着如何在允许成员采取措施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限制该措施对出口国的负面影响之间求得平衡的问题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往往采取从严解释的方法,在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冲突时往往倾向于对生产者的保护。这种做法无疑使WTO中本来可能用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间接条款的使用变得更加严厉,进一步缩小了消费者保护的空间。因此,消费者保护措施尤其是针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措施,很难在WTO获得正当性。另外,WTO争端解决机构虽然已经开始处理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相关的争议,但这类案件的数量仍然太少、涉及的范围还很有限,以至于无法与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相关的规则给予全面的表述。迄今为止,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处理过的与消费者知情权有关的案件只有两个:美国金枪鱼Ⅱ案和美国COOL案。这两个案件都涉及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食品标签措施能否在WTO中获得正当性的问题。通过两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TBT协议的核心条款,例如,第2.1条、第2.2条进行了解释,但远没有形成协调一致的有关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WTO案例法。总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WTO案例尚处于萌芽状态。

综上,虽然目前的WTO法律体系允许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但和生产者利益保护相比尚属次要地位。WTO各个协议缺少直接对消费者保护的条款,更没有明确各成员政府应该如何平衡消费者获得信息利益和生产者利益之间的关系。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平衡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的关系时,也往往采取生产者利益导向的法律解释方法。因此,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WTO案例法尚处于萌芽状态,还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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