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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时间:2023-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答: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c.事故的简要经过;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e.已经采取的措施;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调查。(www.xing528.com)

①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③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⑤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⑦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c.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e.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7)事故处理:a.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30日。b.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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