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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和采血的相关规定与操作要求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六条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献血屋、流动采血车献血。第十九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第二十一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便利等情况制定献血屋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献血和采血的相关规定与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献血屋、流动采血车献血。

公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血站应当提供预约上门采血服务。

第十七条 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并接受血站免费提供的献血健康检查。禁止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

血站应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或者口头告知等方式,让献血者了解献血注意事项、献血者享有的权利等。

经检查,公民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在采血后向其发放无偿献血证;公民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公民在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自采集血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告知献血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或者误餐费、交通费。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可以适当给予误餐费、交通费等补贴。

第十九条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应当由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依法销毁。

血站对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临时采集血液的相关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www.xing528.com)

第二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疾控中心等相关单位建立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库,并保证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安全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献血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便利等情况制定献血屋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献血屋,并交由血站统一管理,无偿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献血屋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血站可以根据需要配置流动采血车和应急送血车,并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街道办事处、商圈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血站采血的需要,在人流集中、方便献血的区域划定流动采血车临时停放点。流动采血车采血时,应当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放点。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对献血者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开展关爱与救助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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