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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水权分配的对象和表征指标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以可供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资源为初始水权分配对象,则分配的初始水权以水资源量或可利用量、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指标表征。也就是说,若不同水平年不同行政区的用水需求是以需水量表示的,则分配的河道外初始水权用水资源量指标表征;若不同水平年不同行政区的用水需求是以耗水量表示的,则分配的河道外初始水权用可利用量指标表征;河道内自然水权以下泄流量指标表征。

初始水权分配的对象和表征指标

根据初始水权分配方法的不同,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的对象和表征指标可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类分配的对象是可供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资源和可供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地下水资源,既考虑水量,又考虑水质。其中

水资源量=地表水资源量+浅层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重复计算量+浅层地下微咸水可开采量×折减系数ξ1+浅层地下半咸水可开采量×折减系数ξ2+深层地下淡水可开采量

折减系数取值可初步定为:ξ1=0.3~0.5、ξ2=0.1~0.3;其具体取值,通过协商确定。

对于以可供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资源为初始水权分配对象,则分配的初始水权以水资源量或可利用量、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指标表征。也就是说,若不同水平年不同行政区的用水需求是以需水量表示的,则分配的河道外初始水权用水资源量指标表征;若不同水平年不同行政区的用水需求是以耗水量表示的,则分配的河道外初始水权用可利用量指标表征;河道内自然水权以下泄流量指标表征。

(2)第二类分配的对象是基于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及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和不同水质类别用水需求的可供水量。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消耗性与非消耗性使用两种,决定了初始水权分配的两重性。由于用水过程中一部分水消耗于蒸发,一部分水回归于水资源系统,使得用水过程中的取水量明显高于耗水量,而耗水率在生活、生产、生态之间具有明显差异,且随着节水程度的提高而增大。对于以不同水质类别的可供水量为初始水权分配对象,则分配的初始水权以取水量和耗水量、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指标表征。(www.xing528.com)

基于上述考虑,对于河道外消耗型水权(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应包括取水量和耗水量两个方面,即一般用取水量和耗水量两个指标来表征;而对于河道内非消耗型水权(生态环境、水力发电航运)一般用下泄流量指标来表征。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属于非消耗型水权的河道内自然水权(生态环境水权),认为流域出口(入海)控制断面的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代表流域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其大小等于流域内各控制断面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之和。

特别地,为便于利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第一阶段的水资源评价成果,本次研究初始水权分配仍采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细则》中定义的水资源概念,即

水资源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重复计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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