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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初始水权分配体系及协商机制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完成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水功能区划及未来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预测等基础上,构建初始水权分配宏观总量控制指标和微观用水定额指标体系,以及初始水权分配协商机制。对初始水权分配方案中的现状用水规模、用水定额、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初始水权分配额度等进行充分协商,根据协商意见进行修订;对达不成共识的,应提出处理意见与修订方案一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构建初始水权分配体系及协商机制

(1)初始水权分配基础工作。在完成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水功能区划及未来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预测等基础上,构建初始水权分配宏观总量控制指标和微观用水定额指标体系,以及初始水权分配协商机制。

(2)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制订。根据水资源综合评价成果,在考虑流域水资源总量和可利用总量,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环境容量,河道、湖泊的生产、生态基本用水需求及供用耗排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依据初始水权分配的基本原则、水资源配置方案,按照流域级、省区级和地市级、县区级依次进行初始水权分配,并通过综合分析和评价,制定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保证率的初始水权分配方案。

(3)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协调和修订。对初始水权分配方案中的现状用水规模、用水定额、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初始水权分配额度等进行充分协商,根据协商意见进行修订;对达不成共识的,应提出处理意见与修订方案一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论证、审查和批准。根据上报的方案和处理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www.xing528.com)

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域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沟通、协调,对方案修改后,报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审查、批准。

省区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由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有关行政区进行沟通、协调,对方案修改后,报省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查、批准。

地市级、县区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论证、审查、批准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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