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核事故和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核事故和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1993年2月25日,《援助公约》共有68个缔约国。《援助公约》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将有利于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的国际援助体制。《援助公约》于1987年10月11日对我国生效。

《核事故和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以下简称《援助公约》)于1986年9月24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上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同时通过,1986年9月26日和10月6日分别在维也纳机构总部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1986年10月27日生效。截至1993年2月25日,《援助公约》共有68个缔约国。《援助公约》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将有利于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的国际援助体制。

我国于1986年9月26日签署《援助公约》,1987年9月10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交存《援助公约》批准书,并同时声明对《援助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在由于个人重大过失而造成死亡、受伤、损失或毁坏情况下的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保留。《援助公约》于1987年10月11日对我国生效。(www.xing528.com)

《援助公约》由序言和正文组成,共十九条,其主要内容是:(1)在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合作、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和影响;(2)若一缔约国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需要援助,它可以直接或通过机构向任何其他缔约国和向机构或酌情向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请求这种援助。被请求的缔约国,应迅速决定并通知请求国,它是否能够提供所请求的援助及其范围和条件;(3)对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本公约范围内的职责做了规定;(4)请求国应给予援助方的人员必要的特权、豁免和便利,以便履行其援助职务;(5)当援助是以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为基础提供时,请求国应向援助方偿还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