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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进行戒毒治疗?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方才应当进行戒毒治疗,而如何认定吸毒成瘾是戒毒工作开展的一个决定性的前提。《戒毒条例》第1条将条例制定的目的概括为三点:①规范戒毒工作;②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③维护社会秩序。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对可仅凭吸毒违法行为即可认定为吸毒成瘾甚至严重成瘾的规定来看,这显然更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秩序”,而非“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的考量。

为什么需要进行戒毒治疗?

根据《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方才应当进行戒毒治疗,而如何认定吸毒成瘾是戒毒工作开展的一个决定性的前提。根据《禁毒法》的授权,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被修改),并经卫生部同意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对于吸毒成瘾采取了纯医学的界定标准,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社会功能损害。”

但有意思的是,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却实际采用的是法律标准。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7条的规定,认定吸毒成瘾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②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③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由于“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可以替代“有戒毒症状”的要求,按照这一认定标准即使吸毒人员不符合吸毒成瘾的医学标准,仍然可以仅通过对重复吸毒的行为的确认,而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甚至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20]。也就是说,《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一方面承认吸毒成瘾的医学标准,另一方面又实际上将吸毒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对待而采用吸毒成瘾的法律标准。这意味着大量尚未达到医学成瘾标准的吸毒人员,仍可能因为吸毒这样一种“违法行为”而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进入戒毒体系,显然这体现的仍是一种侧重将吸毒人员作为违法者而非病人的观念。

《戒毒条例》第1条将条例制定的目的概括为三点:①规范戒毒工作;②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③维护社会秩序。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对可仅凭吸毒违法行为即可认定为吸毒成瘾甚至严重成瘾的规定来看,这显然更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秩序”,而非“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的考量。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禁毒法》与《戒毒条例》颁布以前,公安部曾经在回复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界定的请示》(1998年4月22日,浙公刑[1998]9号,已失效)的批复中对吸毒成瘾作出了这样的批复:

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www.xing528.com)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络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21]

从这一批复中公安部对吸毒成瘾认定标准的观点来看,尚强调要尽量尊重吸毒成瘾的医学标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求做催瘾医学试验后再认定吸毒成瘾。但是,在《禁毒法》颁布后所采用的新的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则更强调的是采用法律标准,而且更有利于公安机关便捷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从这种变化可见,《禁毒法》颁布后我国对吸毒者的政策,更加强调的是有效控制。

此外,从《戒毒条例》唯一的权利条款第7条在《戒毒条例》中的排列位置及所适用的术语来看,也体现了强调吸毒者控制的特征。这一条款使用的是“戒毒人员”而非“吸毒人员”一词。吸毒人员并不能等同于戒毒人员,这是否意味着吸毒人员并不享有该条款所规定的权利,这样的逻辑思维是值得深思的。

如果探究戒毒措施之间关系的设计,还会有进一步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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