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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处罚的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联交易是当下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许多“筹划人”常常利用这个手段达到既定的目的。这里就有一个利用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关联业务转移利润的“筹划方案”。此方案转移收入810万元,扣除成本费用税金等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65万元,该企业实际节约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52万元。A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2万元。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A公司的恶意筹划行为认定为偷税,给予所偷税款1倍的处罚。

针对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处罚的措施

关联交易是当下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许多“筹划人”常常利用这个手段达到既定的目的。这里就有一个利用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关联业务转移利润的“筹划方案”。A公司是一家财税咨询公司,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A公司的股东另外设立了B财税咨询公司(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和C财税咨询公司[2006年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文件)免征企业所得税]。为规避A公司33%的企业所得税高额负担,A公司采用了如下筹划方案:

2006年A公司利用所控制的B和C两家财税咨询公司,将取得的劳务收入转移到互为关联的C免税公司,共计转移应税收入810万元。

(1)2006年6月,A公司协同C公司与昌源公司签订代理业务协议书,同年7月出具加盖“A公司”印章的审计报告,由C公司开票收取460万元的代理费。

(2)2006年11月,A公司协同B公司与如意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书,由C公司作收入并出具发票50万元。在此期间,一直由A公司委派单位员工负责该项代理业务的实施。

(3)2006年6月,A公司协同C公司与正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书,C公司收取代理费300万元。在此期间,一直由A公司委派本单位员工负责该项代理业务的实施。

此方案转移收入810万元,扣除成本费用税金等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65万元,该企业实际节约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52万元。该公司的老板为自己懂筹划并取得实质性的经济效益而高兴。(www.xing528.com)

2008年4月28日,一封举报信引来了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检查,税务筹划人员发现了该企业的上述筹划过程和操作结果,根据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C公司的业务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此纳税筹划方案产生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给予A公司的处罚为:

(1)补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文件)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A公司的所得收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2万元。

(2)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A公司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应缴滞纳金28万元。

(3)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A公司的恶意筹划行为认定为偷税,给予所偷税款1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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