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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优化城市社区矫正工作以提升效果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居民委员会原则上应当把自身掌握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宣传渠道进行公示,减少居民对服刑人员的疑虑和担忧,当然,涉及服刑人员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布的信息除外。

建议:优化城市社区矫正工作以提升效果

1.组建优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仅仅靠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来从事社区矫正,明显存在着人手不够而且矫正质量不尽如人意的不足。一方面应当在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制度中建立和扩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减少和消除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兼职负责社区矫正时力不从心的现象,从而让具备矫正知识的专业人士主导社区矫正工作;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通过吸纳和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队伍,让社区矫正工作更具有社会参与性和针对性。社区服刑人员对于政府工作人员带有天生的畏惧感,而志愿者的大量参与可以减少服刑人员的抗拒情绪和弱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力外观,为其提供更贴近生活的多元化矫正服务,让其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生活中。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社会志愿者的参与,政府组织和机构等应当提高志愿者的积极性,建立社会志愿者服务机制,对志愿者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自愿服务氛围,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22]

2.及时向居民宣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居民对于社区矫正的不理解和抵触情绪主要来自两方面原因:一是根深蒂固地认为刑罚仅仅是惩罚性活动,二是社区居委会没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进行充分信息公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公众参与。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居民开展社区活动时可以适当安排宣传社区矫正的节目,让居民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体会矫正人员的真实情感和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且引导社区矫正人员参与到社区活动中去,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和居民之间的谈心交流活动。另外,居民委员会原则上应当把自身掌握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宣传渠道进行公示,减少居民对服刑人员的疑虑和担忧,当然,涉及服刑人员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布的信息除外。

3.规范社区矫正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

《社区矫正法》规定了多方参与的社区矫正体系,重点突出了多元共治模式,承认了社会其他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地位。尤其是将实践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有效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条款,以矫正小组为基础,利用社会资源、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并注重矫正方式上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结合,促进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修复。[23]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将要从改造教育服刑人员到修复服刑人员的社会关系上去,而要完成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则不得不更加详细地规定多方社会力量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社区矫正法》虽然已经制定出来了,但是仅仅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但是仍然需要出台法规对社区矫正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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