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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风险管控实践的基本逻辑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区矫正启动时的静态风险评估与社区矫正进程中的动态风险评估应有机结合起来,采取静态犯罪史与社会影响史因子和动态行为表征因子耦合评估处遇的方式,针对性控制犯罪人现实再犯风险。风险管控模式下的社区矫正仍然需要在这些基本原则的范围内运行。要达成这一目标,传统社区矫正应首先在理论上需要切换矫正哲学的视角,实现矫正哲学向风险管控的转型。

社区矫正风险管控实践的基本逻辑优化

就社区矫正作为行刑制度的目标而言,不管是矫治主义还是惩罚主义,都是为了实现对再犯的控制和犯罪率的降低。而不考虑风险状况,一味使用过于宽松的矫治措施或过于严格的惩罚措施,结果必然出现犯罪控制不力之处,只有依据风险的不同等级和状况合理类型化不同犯罪人风险,并相应采取适当的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处遇对策,才能达到犯罪率控制的最佳效果。进一步从宏观意义上而言,犯罪率的降低本身就表达为犯罪风险的降低或减少,因此,社区矫正的目标也体现为对犯罪风险的降低,因而以风险预防为目标、以风险评估为依据而对矫正对象进行的风险管控模式是符合刑罚整体目标的合理实践机制。

(一)风险管控的基本实践逻辑

基于这种风险控制手段的必要匹配思路,社区矫正在逻辑上就要始于风险评估,服务于风险精确管控。传统的基于教育矫正的风险评估内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矫治可能性评估不再是风险评估的重点;再犯风险预防措施也发生了新的定位,通过教育矫治的长远预防变得不再重要,全过程即刻风险防范才是风险控制的重点。由此,社区矫正的新逻辑就系统完善地转变为:

首先,在风险评估时,这套新的机制借鉴保险学“大数法则”,在社会风险因素量化数据采集、分类、筛选和归纳的基础上,科学性精算犯罪风险因子及其生发、抑制概率,通过罪犯对社会风险而非人身危险的定量分级与管控效用的收益排列组合,设置一套精确的社会学意义的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及其对应的分级分类管控系统,最终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需要对犯罪人分流设置适度监督或隔离应对措施,其标准以风险压制必要性和制度效率、效益最大化为限。[38]

其次,在风险监管时,对管控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预警等级将犯罪人分流配置到对应的可靠监管措施下,并在矫正过程中应定期根据犯罪人风险程度的迁变而动态调整监管措施。社区矫正启动时的静态风险评估与社区矫正进程中的动态风险评估应有机结合起来,采取静态犯罪史与社会影响史因子和动态行为表征因子耦合评估处遇的方式,针对性控制犯罪人现实再犯风险。[39]至于基于特殊预防的犯罪人内在矫治方法和过程不再重要,矫治结果也只是用来评估管控措施的风险指标而已。社区矫正要实现这一机能,重要的不是矫正措施的有效,而是更广、更严谨、更多样化的控制犯罪人,此时,社区矫正要扩张监控范围并加强监控网络。

最后,在风险机制化中,社区矫正机制设计要不断适用这种风险管控需求,物理设施和思维方法都要面向密集监控和适度隔离目标创新。正是主要在这种机能意义上,成熟社区矫正实践中发明了电子监控、居家矫正、训练营和中途之家等具备不同等级社会限制和分离强度的创新性措施,满足不同风险控制等级的需求。

(二)风险管控的具体实践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风险管控模式更加具有合理性,但风险性不能成为社区矫正的唯一决定因素。传统刑罚制度的那些基本原则,如罪责刑相适应、刑罚阶梯、刑罚适用平等原则等仍然需要得到考量和尊重。风险管控模式下的社区矫正仍然需要在这些基本原则的范围内运行。因此,当设计风险管控具体实践机制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如前所述,风险管控是一种集体主义视野下的实践模式,对重点风险对象实施严密的重点风险管控。而作为一种集体主义视角的宏观考量,容易造成对个体权利的忽视,因此,必须结合权利保障的视角。当社会整体决定风险管控的重点对象和范围时,必须遵守刑罚事先确立的人权基本原则和目标,遵循权利保障的立场。其次,在考虑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时,必须考量管控的成本效益问题,即最有效的事先风险预防的管控措施也同时应该是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精算司法措施。最后,风险管控不能忽视受害人和社区因为犯罪所带来的除直接伤害之外的其他秩序撕裂风险,应该采取手段定向实现被害保护和社会恢复的目标,减少社会撕裂可能性,进一步维系社会安全。

首先,根据权利保护原则,风险管控必须遵守刑法规范所确立的那些基本权利保护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整个刑罚领域。因此,集体主义视角的重点对象的重点风险预防并不意味着个人权利的牺牲或破坏,而是建构在犯罪人权利保障基础之上的风险识别与分别管控。因此,对重点对象的重点监管或自由限制措施之外,仍然需要对这些对象进行个案有效的教育矫治,也要注重保护其执行中的安全与福利,帮助其有效复归社会。集体主义的视野与权利保障并不冲突。

其次,基于效益原则,风险管控措施也不应全然以压制风险为唯一考量因素,必须平衡矫正措施的成本收益。一方面需要考虑采取那些能够有效管控风险的社区矫正措施,但另一方面,也必须在不同种有效措施之间进行精确的成本收益分析,作出效益最大化的选择。如全面监控和居家处遇虽然都能对较大风险受刑人起到良好的风险管控效果,但考虑到成本问题,居家处遇更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从而是更优选择。而要做到效益最大化,就必须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成本收益进行精确的分析总结,采用精算的方式进行实证定量分析,西方国家经常采用的循证矫正和精算司法模式就是对这一原则的有效保证方法。

最后,基于被害保护和社会恢复原则,风险管控实践中也必须考量被害人因素和社会修复因素,管控风险的措施中应有被害人参与或社区参与的各种实践方式,如犯罪人—被害人协商制度、犯罪人对受害人的服务制度、犯罪人—社区融入咨商制度等。不仅有利于犯罪人的复归社会,减少再犯风险,也有利于减少被害人和社会的排斥风险。[40]

犯罪风险控制的理论与实践需求向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行刑领域提出了矫正理论朝向风险管控的转型任务目标。要达成这一目标,传统社区矫正应首先在理论上需要切换矫正哲学的视角,实现矫正哲学向风险管控的转型。在特殊预防出现理论与实践危机后,国外社区矫正实践期望重新采用综合预防理念缓解特殊预防不足但亦不成功,其原因在于综合预防论内部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存在理论冲突,根本上体现了个别化逻辑与法律一般化逻辑的冲突。综合论下的特殊预防仍有扩展视角以及理论与实践上转型的迫切性。一方面在理论逻辑内部,在行为人中心论这一支撑基础理念不能变动的情形下,通过个别矫治理念相对化处理而向规范一般化逻辑妥协的方式,作为特殊预防核心的人身危险性因素可以通过类型化和抽象化组成人身风险性因素,在适应法律逻辑的同时可以实现从人身危险向风险的转换,这就使得理论上特殊预防可以通过相对抽象化人身危险内涵的方式实现向风险管控理论的转变。另一方面在行刑实践中,风险管控视角下的风险预防理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其对行刑矫正实践提出了风险管控的贯彻需求。风险社会背景下的风险预防理念是在惩罚主义难以满足犯罪控制需求时产生并超越惩罚主义的弊端而兴起。风险预防要求以风险管控作为独立的新生处遇要求,其机能以对处遇对象社会风险性的精算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控为实践运作逻辑。由此,社区矫正运作实践跟随行刑实践的发展同步转向,矫治主义向惩罚主义发展也无法解决实践难题,因此,社区矫正开始着重风险的评估与直接管控,处遇技术逻辑从个人责任追究与人身危险矫治转变为犯罪人风险标定与分级监管。这标志着集体主义和管理主义的新刑罚学的诞生。社区矫正形成一套以风险治理和剥夺风险制造能力为导向的管理主义制度体系。

【注释】

[1]参见[德]李斯特:《刑法的目的观念》,载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60页。

[2]此处的“目的”,指的是刑罚目的论的一种元素,其意义较“刑罚的目的”之“目的”一词要窄,主要是指除了“报应”这种刑罚自身演化发展出的目的之外,法益、功利因素等外在于刑罚的标准成为刑罚的外在目的。李斯特首先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目的刑”的理念,用以同以报应为目的的“报应刑”相区别,成为大陆法系一种约定俗成的用法。关于此问题,参见后面第二节关于目的刑的详述。

[3]参见[英]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至409页。

[4]商鞅:《商君书·赏刑》。

[5][英]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6][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页。

[7][英]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8][挪]约翰尼斯·安德聂斯:《刑罚与预防犯罪》,钟大能译,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

[9][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07页。

[10]参见[德]李斯特:《刑法的目的观念》,载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377页。

[11]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12][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13]See,Bailey Walter C..Correctional Outcome:An Evaluation of 100Reports.Journal of Criminal Law,Criminology and Police Science,1996(2),pp.153-156.

[14]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www.xing528.com)

[15][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页。

[16]Graeme Newman.The Punishment Response.NY:Harrow and Heston,1985,p.211.

[17]参见[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页。

[18]参见周光权:《抽象性问题及其意义— —对刑法领域法治立场的初步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19]许福生:《变动时期的刑事政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

[20]See,O'Leary Vincent,Todd R.Clear.Directions for Community Corrections in the 1990s.Washington,DC:U.S.Department of Justice,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1994,p.48.

[21]参见陈伟:《人身危险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2页。

[22]参见李川:《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之理论嬗变与进路选择》,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

[23]参见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6页。

[24]See,Griset Pamela L..Eterminate Sentencing:The Promise and Reality of Sentencing Reform Albany.NY:SUNY Press,1992,p.19.

[25]See,Garland D..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State:Strategies of Crime Control in Contemporary Society.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1996(36),pp.461-462.

[26]风险社会意识是近年来影响社会科学的重要思潮,认为社会处于风险难以把握且危害性高的危机重重阶段,社会科学的研究应以风险管理为首要任务。这一理念也对刑法学和犯罪学产生的了重要影响,被认为引起了犯罪学从矫正论述向风险管理论述的转型。参见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27]See,Feeley M.,Simon J..The New Penology:Notes on the Emerging Strategy of Corrections and Its Implications.Criminology,1992(4),pp.457-460.

[28]See,Shearing C.D..Punishment and The Changing Face of the Governance.Punishment & Society,2001(3),pp.203-230.

[29]See,Garland D..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State:Strategies of Crime Control in Contemporary Society.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1996(36),pp.461-462.

[30]See,Griset Pamela L..Determinate Sentencing:The Promise and Reality of Sentencing Reform Albany.NY:SUNY Press,1992,p.19.

[31]See,O’Leary Vincent,Todd R.Clear.Directions for Community Corrections in the 1990s.Washington.DC:U.S.Department of Justice,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1994,p.66.

[32]See,F.Bérard,M.Vacheret Full,G.Lemire Honorary.Risk Management in the Correctional System of Canada:A Problematic Model.The Howard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2013(52),pp.254-256.

[33]See,Feeley M.,Simon J..The New Penology:Notes on the Emerging Strategy of Corrections and Its Implications.Criminology,1987,pp.457-460.

[34]参见许华孚:《傅科对于当代犯罪控制的启发》,载《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2004年第3期。

[35]See,F.Bérard,M.Vacheret Full,G.Lemire Honorary.Risk Management in the Correctional System of Canada:A Problematic Model.The Howard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2013(52),pp.254-256.

[36]See,Austin J.The Proper and Improper Use of Risk Assessment in Corrections.Federal Sentencing Reporter,2004(3),pp.194-199.

[37]See,Feeley M.,Simon J..The New Penology:Notes on the Emerging Strategy of Corrections and Its Implications.Criminology,1992(4),pp.457-460.

[38]See,F.Bérard,M.Vacheret Full,G.Lemire Honorary.Risk Management in the Correctional System of Canada:A Problematic Model.The Howard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2013(52),pp.254-256.

[39]See,Davies Garth,Dedel Kelly.Violence Risk Screening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Criminology and Public Policy,2006(5),pp.746-747.

[40]See,Office for Criminal Justice Reform,Restorative Justice:Helping to Meet Local Needs.Edinburgh:Office for Criminal Justice Reform,2005,pp.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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