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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扩展:非刑制裁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接近犯罪的非刑制裁,风险管控视角下的社区矫正也应是良好考量方案之一。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将社区矫正定位于法定监外刑罚执行方式,较少考虑社区矫正面向较轻违法行为的适用扩展及其理论发展问题。社会矫正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正是风险管控视野下为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填补劳教废止后矫治真空的核心研究内容,也是社区矫正职能和定位扩展的核心体现。

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扩展:非刑制裁方案

从风险管控的视角出发,不仅社区矫正制度运行有了较为全面完善的合理化方案,而且,对社会整体风险治理也成为可以扩张选择使用的理想方案之一。跳脱出行刑论思维,社区矫正制度可以实现立法论和刑事政策论意义上的积极意义。对接近犯罪的非刑制裁,风险管控视角下的社区矫正也应是良好考量方案之一。一个最明显的可能适用领域,就是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风险管控真空填补正是社区矫正制度扩展和风险管控机能发挥作用的良好契机。

劳动教养制度因为权利保障和制度合理性原因而废止之后,原《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规定的十种劳教适用对象在实践中如何处理亟待明确和解决,即从风险管控的视角存在该制度废止后所遗留的社会侵害风险的真空。对这一问题,学术争论中形成“二元分流说”“轻罪说”和“保安处分说”三种观点和方案。然而,从权利保障和权利均衡视角,“二元分流说”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谦抑原则之嫌;“轻罪说”在应然层面和立法合理性上无法说明扩大犯罪圈的有效理由,从而有不当侵入权利范围的嫌疑;“保安处分说”引入的保安处分制度存在设计偏差,对象与原劳教适用对象不同,无法有效填补矫治真空。

国外成熟制度中对相当于原劳教适用对象最常适用的是社区矫正处遇措施,社区矫正也是对较轻人身危险性主体实施的平衡风险管控和受处遇人权利兼顾的最优选择。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将社区矫正定位于法定监外刑罚执行方式,较少考虑社区矫正面向较轻违法行为的适用扩展及其理论发展问题。在我国犯罪与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二元独特体制下,要切实可行解决劳教废止后的风险管控真空问题,就要超越目前社区矫正职能定位,使得社区矫正可适用于原劳教适用对象的十种类型。这种职能定位的扩展,有并列制、统一制和补充制三种模式可供选择。回溯至原劳教适用的对象作为出发点,并列模式相对更能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说明作为劳动教养替代措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现有对社区矫正的明确法律界定下,宜将这种作为劳教替代措施的对违法行为的社区处遇区别性地称之为社会矫正。社会矫正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正是风险管控视野下为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填补劳教废止后矫治真空的核心研究内容,也是社区矫正职能和定位扩展的核心体现。(www.xing528.com)

从理论应然性和立法实然需求考察,社会矫正制度性质上具有结合保安处分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特点的独立矫治制度的地位和意义。控制和引导社会矫正基本逻辑和处遇模式的处遇目的(保安处分与社区矫正亦是如此)是风险管控。以风险管控为目标并不会伤害作为废止劳教出发点的权利保障理念,因为基于风险管控的社会矫正,除了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意义上是对公共安全的人权保障之外,也强调对被处遇对象的权利保障,是在保障公众权利安全与保护受处遇人自由及福利权之间的衡平。沿用定量逻辑,虽然社会矫正制度宜于独立规定,但并非与现有法律体制相脱节,而是紧密衔接和功能互补的:一方面,社会矫正与社区矫正实现对较低风险主体的矫治无缝衔接;另一方面,社会矫正与治安管理处罚功能衔接,从惩罚性和矫正性两面实现风险管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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