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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实践研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风险预防理念将行刑的功能机制着眼于风险精算基础上的监督管控,并形成一套以风险治理和剥夺风险制造能力为导向的、与教育矫正的改善主义相区别的管理主义制度体系。

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实践研究

风险管控作为行刑矫正的基本理念,不仅如上所述来自于刑罚体系内部为适应法律逻辑而由人身危险向人身风险演进的必然要求,从更为深远的外部社会背景和实践需求而言,风险社会背景所催生的风险预防理念所表征的实践需求,也体现了行刑矫正向风险管控逻辑转化的外部决定性力量。

一、风险预防的理念兴起与实践需求

(一)风险预防理念发展的两大宏观政策缘由

随着二战后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社区矫正不仅是犯罪处遇制度,其对犯罪人的治疗复归也被纳入国家福利体系,成为处遇对象享有的福利权利。然而,全球化时代社会矛盾加剧和开支激增,以犯罪人福利式保护为着眼点的社区矫正效果有限且不堪重负,着眼于对传统行刑安全性隐忧的批判思路及其代表性的密集监控论被重新提及吸纳并结合时代需求进行范式转换,向风险预防理念演化发展。

一方面,兴起的新自由主义思潮要求国家收缩不计成本的福利矫正思路,从产出效益角度重新评估社区矫正的性质与机能。与之相适应,背离于传统以社会决定论为核心的“自我犯罪学”逻辑,“他者犯罪学”(Criminology of Others)[25]兴起,认为犯罪人不是“孺子可教”的矫正对象,而是需监控防范的异己分子,处遇重点不应是信任式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与改造,而是防范式的依风险程度的分流转处和密集监控。就保障社会安全而言,密集监控的效率和效益要远远高于个案矫正。另一方面,对社会冲突的持续担忧催生了风险社会[26]意识,时代发展已经进入风险因素纵横交错和愈加难以把控的风险高发态势。在这种意识影响下,危机重重的社会首要任务是风险管理,社会刑事政策应从传统的危害追究和罪犯改造范式向犯罪风险管理与预防范式转型,不仅在犯罪预设方面前置法益保护和扩张危险犯罪名,而且更为紧要的是,刑罚处遇的主要机能应从内在矫正恢复犯罪人的合社会性道德理念(corrections)向外在控制剥夺罪犯风险制造能力(incapacitation)转型。这就要求作为刑罚处遇方式的社区矫正也需着重风险预防的评估与直接管控,处遇技术逻辑从个人责任追究与人身危险矫治转变为犯罪人风险标定与分级监管。

(二)风险预防理念发展的行刑实践需求

1970年代开始,世界范围内社会的犯罪控制实践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这种风险预防理念的影响力超越了其他传统理念。第一,随着前所未有的矫正机构和矫正人口数量的剧增,使得传统成本高昂的个殊化教育矫正不堪重负也无法达成,解决和安排前所未有的服刑人员成为刑事司法的首要任务。因此,为了能最大程度地安排服刑人数,行刑的其他考量纷纷让位于风险预防必要性的原则,只要是能够压制风险和预防风险的方法就能够优先适用。因此,首要行刑需求就变为了风险预防。美国行刑实践中私营监狱、改造营和电子监控的大量适用正是这一转变的体现。第二,如前所述,随着福利国家的衰退,以福利为出发点的矫治帮扶经费遭到了大量削减,严格的预算限制导致行刑无法再过多深入考量个案矫治的精致规划进程和多措施综合适用,而更强调矫治中的安全即风险预防状况,对矫治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已经从未来再犯比率转变为当下安全比率,矫治工作逻辑也转向风险预防。第三,以更有效的风险预防为核心的“中间行刑”这种刑罚执行理念迅速发展,不仅影响行刑实践,甚至影响量刑和刑罚立法状况,体现出超越行刑范围的整个刑罚体系都注重有利于风险预防的新理念和制度这一趋势。第四,整体社会治理都愈加重视对风险的预警和管理,以对风险预防进行更高效、反应更灵敏、更富创造性的服务。其中一个突出体现是情境预防理念的大行其道,不仅行刑领域,整个社会都重视环境因素的综合规划和调整,以适应风险预防的需求,安全监控设备和风险语境系统已经成为城市治理和犯罪控制的标准配置。

世界犯罪控制领域的种种实践做法已经不约而同地越来越显示出对风险预防这一目标的优先强调,因此,这表明传统的行刑领域的理念应该拓宽视角,将风险预防纳入整合考量的范围之内,明确行刑体系内部风险预防理念的定位和特征,并持续以实践加以推动和完善。

二、风险预防理念的实践争议与确立

上述社会综合政策和行刑实践两方面新需求合流,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行刑机能重点自然转变为对犯罪人危害社会风险的监督管控。菲利和西蒙认为,这就意味着集体主义和管理主义趋向的风险预防理念的诞生,犯罪人从可担责和悔改的能动主体转变为被调控与处理的被动客体,风险管理和社会治理本位得以确立。风险预防理念将行刑的功能机制着眼于风险精算基础上的监督管控,并形成一套以风险治理和剥夺风险制造能力为导向的、与教育矫正的改善主义相区别的管理主义制度体系。[27]风险预防理念体系最大的特点是抛弃了传统决定论的理论预设,不再将犯罪人视为是受社会环境负面影响而形成的扭曲人格者,也不认为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恢复其正常人格,而是认为这种个体矫正的方法和视角在风险预防理念看来过于微观和福利化。国家和社会不应该无原则为矫正犯罪人承担义务和花费成本,也不应该过于理想地认为可以矫正每个个体犯罪人;这些错误的认识将使得行刑的成本高昂却效果有限。[28]

虽然,风险预防这一行刑实践理念的确立与完善已是世界趋势,但是,在其成熟过程中却始终伴随着与惩罚论理念的巨大争论。甚至,直到今天都有学者认为刑事制裁的功能应该是双重的:对罪犯进行适当惩罚和风险预防,这是因为任何刑罚的实施,都应该标志着对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价值的肯定,而这是单纯的降低罪犯的再犯风险策略所无法涵盖的。[29]而风险预防理念一元论者则认为,风险预防本身就可以涵盖惩罚论的内容,惩罚理念作为报应和一般预防的综合,其内涵在风险预防中都已经被考量;而且,惩罚理念本身作为纯实践理念并不成熟,产生很多传统刑罚问题如过度惩罚的回潮。

(一)刑事制裁的惩罚理念

惩罚理念的基本认识是违法者应该为自己的罪行负责,刑事制裁的标志性功能就是实现这一理念。刑罚的惩罚理念综合了一般预防和报应两方面的思路,认为刑罚具有社会威慑力和道德教育的双面功能。一方面,刑罚的社会威慑力功能依靠的是一般预防理念。通过设置这种具有威慑性的处罚方式去阻吓潜在的违法者,使得他们不敢通过犯罪获取非法利益。主要通过刑事法规定的严厉的惩罚来实现这一目标。而这一目标是否有效就在于惩罚的力度是否足以超越犯罪的收益,使得犯罪人不因为基于功利主义的获利较高的想法而轻易犯罪。刑罚的另外一方面,道德教育的功能通过报应理念体现出来。规定了刑事处罚的法律因此惩罚的一致性被认为是正确和公平的,犯罪人无一例外受到定罪和应有的惩处。因此,刑罚通过报应得到实现而获得了道德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也获得了民众的支持,增强了社会整体的道德规范水平。社会通过刑罚的实现能够增强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整体确信,受害人和社区也得到了正义满足。(www.xing528.com)

在特殊预防理念指导下的矫治实践相对失效后,惩罚理念同样作为行刑的重要理念被重新提及。与综合预防论不同的是,惩罚理念只是将两种关系不大的报应和一般预防一块儿加以考虑而已,所以更多的是一种实践理念,而缺乏理论建构。由于缺乏理论上的架构,惩罚理念并未摆脱传统早已存在的那些实践问题,所以,受其影响,1970年代反矫治时期的重刑主义回潮和过度惩戒造成了比新的矫治一元论还要复杂的实践难题。

(二)刑事制裁的风险预防理念

从预防再犯出发,前述结合了风险社会背景、犯罪控制宏观需要和行刑实践趋向而形成的风险预防理念逐渐成熟,认为可以通过两种普遍的风险管理的方法:控制和替代的方式实现风险预防目标,从风险产生时起就介入发生作用。

风险控制的方式是通过限制罪犯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能力来减少犯罪。风险控制的核心就是使罪犯丧失犯罪能力,基于这一概念,国家发挥其控制力使罪犯丧失犯罪可能性,犯罪量将大大的削减。犯罪的减少通过对自由限制的不同程度和方式来实现。不同的犯罪人需要不同自由限制程度的对策,除监禁之外,应该实现风险控制措施或机制的多元化,如通过电子监控和居家处遇限制了罪犯的活动范围;通过成瘾药物检测监督和治疗恢复犯罪人正常心智而减少了犯罪风险。这一做法与矫正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目的不是为了改变罪犯,它仅仅是为了确保在国家的控制下他们没有实施犯罪。在此期间,衡量风险控制目标是成功还是失败的标准就是再犯率。

风险替代的方式是通过将作为风险产生原因的要素如生活所迫或社会排斥以其他更好的解决方式所替代,从而减少罪犯选择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这被认为是有目的干预犯罪人生活的帮扶性措施,以保证他们在未来更会倾向于选择遵守法律而不是实施犯罪行为。其措施可能包括各种形式的职业帮助、心理干预或者是工作指导或者教育项目。通过帮扶可以使得本来需要通过犯罪来获取收益或维持生活的受刑人替代性的以其他合法的方式谋生或过上正常社会生活,从而在源头上替代性消除再犯罪危险,达成风险预防。

(三)风险预防在争论中的超越与发展

刑罚的惩罚功能和风险预防功能之间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当惩罚被看作是一个标志性功能,惩罚的类型和严重程度都与该人被定罪的犯罪行为有关。在风险管理被考虑时,这时焦点就在于行为人本身的风险,犯罪行为只是考量因素之一。这两种考量逻辑导致了不同的发展方向。[30]例如,从惩罚理念来看,值得重罚的严重罪行者经常再犯的风险很小,而风险预防的需求不强,相反,一些犯较轻罪行的人往往都是惯犯,有非常大的风险预防的需要。这表明刑罚的惩罚功能和风险预防功能存在逻辑冲突和行刑差异。

这种冲突和差异导致了行刑策略上的一系列争论,其关键问题就在于刑罚应该更关注道德正义还是犯罪控制,早在报应论和威慑论传统争论的早期就已涉及这一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对包括制刑、量刑和行刑在内的整体思路都有深刻影响:一方面,这一争论关系到国家对被定罪人的持续控制的时间需要多长,特别是行刑后是否还需要持续控制,以及对受刑人适用罚款、强制服务、禁止令的依据。另一方面体现为在量刑时,法官应该基于什么理念作出具体的裁判。[31]在这一争论过程中,风险预防的论述逐渐在挑战中进一步完善,从一开始仅限于对受刑人在服刑特别是社区矫正中压制即时犯罪风险的实践认识,逐步发展为将教育改造帮扶和正义修复赔偿都纳入风险的考量之中:认为教育改造帮扶也是为了减少犯罪人的长远未来再犯风险措施,因此对风险考量仍然重要;而正义修复赔偿不仅为了满足道德和价值需求,满足受害人和社会正义心理,还可以有效地平复社会撕裂风险,减少社会排斥而使得犯罪人顺利复归,从而降低了再犯风险。由此可见,这一争论的最终结果是使得风险预防的实践理念进一步的丰富发展,在扩展风险概念外延的基础上,体系性地形成了多重风险预防的新理念,从而,辩证性地超越了较为传统的惩罚论,成为主流的犯罪控制和行刑实践理念。

三、风险预防语境下的风险控制基本思路

风险预防理念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和科学的归纳,最终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方法论思路:即以情境理性的立场出发,认为应该采取宏观视角调整社会风险负担,以精算概率和统计管理的司法方法管理危险人群,以最少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风险控制收获。在这一效益目标下,报应、威慑或教育矫治的行刑必要性仅限于其本身与风险有效控制的关系,可以通过风险的精密计算和分析纳入风险控制的范围。

以风险控制的逻辑而言,行刑应采取分类标定和分流管理的两步精算处遇方法:第一步,通过犯罪统计将犯有多数犯罪的少数重点犯罪人辨识标记出来,并加以具体分类。如通过统计发现交通肇事风险主要集中于某类职业司机中的交通违法惯犯者,这就需要将这类交通违法惯犯者通过法律或机制加以区分,并进行严密监督控制。所以,诸如职业司机三次违法则吊销执照或一次严重违法则构成犯罪之类的针对某种特定类型主体的科学分类处遇措施,都是有效实现风险管控即风险预防理念目标的良好方法。第二步,在分类标定犯罪人的基础上,根据统计归纳的有效措施结论采取针对性的监督控制手段,针对不同风险层次的犯罪人分流处遇,采取轻重不一的监督管控措施集中防范风险。比如,针对较轻风险的初犯,可以采取前置转处分流的附条件不起诉处遇措施,采取较为宽松的风险管理方式;而针对较重的累犯,则采取以隔离监禁为主的较重风险管理方式,通过物理性隔离方式的运用,防范对社会的侵害风险。而居于其间的则采取中等强度的监督管制措施,可以在社区中服刑,只是实施必要的限制自由措施来相对隔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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