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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基础: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大利现行刑法第110条规定,当多人参与同一犯罪行为时,每个人都必须承担确定的刑罚,而不区分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这一原则被同一法典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所缓和。这一款规定当法官认为有多人犯罪时,在由某些人进行的活动对犯罪活动的准备和实施具有较小的重要性的时候,可以减轻对该人的处罚。当然,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发生,那么无论是事实竞合还是意志竞合都不受到处罚。

罗马法基础: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意大利现行刑法第110条规定,当多人参与同一犯罪行为时,每个人都必须承担确定的刑罚,而不区分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这一原则被同一法典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所缓和。这一款规定当法官认为有多人犯罪时,在由某些人进行的活动对犯罪活动的准备和实施具有较小的重要性的时候,可以减轻对该人的处罚。最后,第115条规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协商进行犯罪的时候,某人没有参与犯罪活动,那么就不受到处罚,比如在教唆犯的情形中,虽然被教唆人同意进行犯罪,但是没有着手进行犯罪活动。

如果检查罗马文献,可以发现从元首制时代的罗马刑法开始,不仅多人犯一罪的问题已经得到澄清,而且区分事实竞合与意志竞合。在古典时代的法学家以及皇帝法学家幕僚中,还可以找到“首犯”以及“参与犯”或“同伙”以及“犯罪同谋者”之类的表述。

关于事实竞合的情形,比如一个人挥动一块红色的布,使得动物逃跑向盗贼所在的方向使其可以捕获(乌尔比安被D.47,2,50,4收录的法言);故意借钱给他人从事杀人罪行(乌尔比安被D.48,9,7收录的法言);借工具给他人撬门(D.47,2,55,4)。意志竞合是一个人挑动另外一个人去犯下罪行,比如盗窃,正如乌尔比安在其被收录在D.47,2,50,3中的法言所说的,很自然在挑动之后接着就是行为;或者是使某人承担犯罪的任务,比如诬告犯罪,指使某人对别人提出后来被证明无根据的死刑性质的犯罪指控的人也有罪过(马尔西安被D.48,16,1,13收录的法言)。

在这两种竞合中,法学家根据所有参与犯罪活动的人相等同的原则,采用了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原则,作为结果,也就是对所有的犯罪人适用同样的处罚。这在事实竞合的情形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比如在用毒药杀人的情况中,制作、拥有、出卖杀人之用的毒药的人都要承担死刑的处罚(马尔西安被收录在D.48,8,3pr.中的法言)。在意志竞合的情形,教唆、指使、派遣他人犯罪的人与犯罪行为的执行者在承担刑法方面处于相同的地位(保罗:《论点集》5,23,10)。

这种古典时代的法学家作出的论述在帝国后期也得到遵守,对于事实的竞合没有任何例外,比如在C.9,28,1确认的公共官员的贪污行为,其同谋者同罪。对于意志的竞合则存在一些例外,但是只适用于具体的特殊的案例。犯罪行为的挑动者也要承受刑罚,例如挑动他人盗窃的人[I.4,1,11(12)],但是也要根据参与犯罪的程度进行区分,例如传播异端邪说的同谋(C.9,39,1)或宣传这样的学说的人。

当然,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发生,那么无论是事实竞合还是意志竞合都不受到处罚。例如提供住宅供他人通奸,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提供者则不受到处罚(D.48,5,9,1)。

【注释】

[1]本文原载〔意〕隆波里等:《意大利法概要》,薛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主要参考B.桑塔露其亚:《古罗马时代的刑法与刑事诉讼程序》,米兰,1998年,第29、69页;C.温都里尼:《罗马共和国时代的刑事程序与政治社会》,比萨,1996年,第13页及以次。

[3]B.桑塔露其亚,前引书,第47页及以次。

[4]B.桑塔露其亚,前引书,第69页及以次。(www.xing528.com)

[5]关于这一点,一个简要的概述,可以参考N.斯卡皮尼:《罗马法中的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帕尔马,1992年,第131页及以次。

[6]B.桑塔露其亚,前引书,第215页及以次。

[7]斯卡皮尼,前引书,第144页及以次。

[8]关于这一点,参见F.塞劳:“搜刮钱财”,载《罗马共和国时期的阶级、政党与法律》,比萨,1982年,第207页及以次。

[9]斯卡皮尼,前引书,第117页。

[10]B.桑塔露其亚,前引书,第84页及以次。

[11]B.桑塔露其亚,前引书,第165页及以次。

[12]参见斯卡皮尼,前引书,第146页及以次。

[13]关于这一点,参见斯卡皮尼,前引书,第49页及以次。

[14]F.塞劳:《罗马史中的私法、经济与社会》,I,那波里,1999年,第85页及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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