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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及其原因的产生和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中,反致的产生可追溯到法国1652年和1663年的几个判决,其判决曾为法国学者佛罗兰德论及,因此他成为第一个论及反致学说的学者。根据巴伐利亚的实体法规定,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可以继承该非婚生子的遗产。一般而言,反致现象多出现在人的能力、财产继承以及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产生反致的原因主要有两点:1.法律上的原因,即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冲突规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

反致及其原因的产生和优化

在实践中,反致的产生可追溯到法国1652年和1663年的几个判决,其判决曾为法国学者佛罗兰德(Froland)论及,因此他成为第一个论及反致学说的学者。到1841年,英国出现了第一个关于反致的判例,即科利尔诉里瓦茨案(Collierv.Rivaz)。[9]反致得到广泛研究并逐渐在一些国家作为一种制度被接受,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继承案作出判决后开始的,这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国际私法反致案例。

福果(Forgo)是非婚生子,具有巴伐利亚国籍。他从五岁至去世一直生活在法国,但在法国没有巴伐利亚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按照当时的法国法,外国人在法国取得住所须获得法国法所要求的“住所准许”,未经“住所准许”,只能在法国拥有事实上的住所,而法律上的住所地仍在其本国。由于福果生前在法国从未通过“住所准许”而取得法律上的住所,因此其住所地只能是在巴伐利亚。福果于1869年在法国去世并未留遗嘱,其母亲与妻子都早于他去世,没有子女,于是母亲的旁系亲属向法国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一笔动产。对于动产继承,法国的冲突规范当时规定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而根据当时法国法的认定,福果的住所地是在巴伐利亚,因此应适用巴伐利亚法。根据巴伐利亚的实体法规定,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可以继承该非婚生子的遗产。而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的无遗嘱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这里的住所在巴伐利亚是指事实上的住所,福果在法国居住多年,其事实住所依巴伐利亚法律和法国法律都在法国。结果法国法院适用了巴伐利亚冲突规范,按其指定又返回来适用法国实体法,据此作出判决,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不享有对该非婚生子遗产的继承权,福果在法国留下的遗产按无人继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在转致方面产生影响的早期案例,是1887年英国法院判决的特鲁弗特继承案。特鲁弗特是瑞士公民,在法国设有住所,于1878年去世。他留下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都交由他的教子继承。按照当时的瑞士法律,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权继承全部遗产的9/10。特鲁弗特的儿子据此在瑞士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的应继承份额。根据瑞士与法国的有关条约规定,瑞士法院适用了法国关于继承的冲突规范,结果以瑞士法律作为该案的准据法,满足了特鲁弗特独生子的继承请求。由于特鲁弗特的遗产有一部分在英国,他的独生子又到英国申请执行瑞士法院的判决。按照英国诉讼法,在英国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人必须以该判决为根据在英国法院重新起诉,然后由法院进行审理。英国法院受理特鲁弗特继承案后,依据英国冲突规范关于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规定,适用法国法,而按照法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特鲁弗特的本国法即瑞士法。结果,英国法院就以瑞士法作为准据法作出了与瑞士法院相同的判决。

一般而言,反致现象多出现在人的能力、财产继承以及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产生反致的原因主要有两点:(www.xing528.com)

1.法律上的原因,即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冲突规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这包括两种情况:①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不同。例如,对自然人行为能力问题,有的国家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有的国家规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②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完全相同,但却对连结点的涵义有各自不同的解释。例如,对某种民事关系,甲乙两国都规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但对住所地的法律解释和定义却不同。以上两种情况都是由于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作了不同的规定或解释而引起的,因此有学者称识别问题为“系属冲突”。[10]

2.主观原因,即法院地国认为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是总括指引,而不是单向指引,即不是直接指向实体法,而是包括冲突法,各国冲突法的功能都是指引法律的,那么就必然发生适用外国冲突法再指引的问题。如果承认这种指引,就会出现反致,其结果是依照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了法院地国或者第三国的实体法。倘若法院地国把其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理解为该外国的实体法,就不会发生接受反致现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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