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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的行使及期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解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权利人必须行使该权利,才能够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届满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在此基础上,解除权的一般除斥期间,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10月20日,法院确认甲享有解除权的判决生效。换言之,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经查,甲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及期限

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权利人必须行使该权利,才能够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解除权的行使,除情势变更的解除权、违约方的解除权外,不要求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为之,只要解除权人对相对人发出解除合同的单方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训练】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出卖人甲在买受人乙催告后仍未履行交货义务。乙向甲有效送达合同解除函,经第三人协调,乙向甲送达函件称撤销解除函,甲回函表示同意。此时,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回答:甲、乙再次达成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效送达解除函之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后续乙撤销解除函的函件以及甲同意的回函,可理解为甲、乙再次订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二)解除权的一般除斥期间

解除权为形成权,应受除斥期间约束。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届满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在此基础上,解除权的一般除斥期间,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其确定方法是:

1.原则上,解除权的一般除斥期间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

2.对方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的一般除斥期间为自对方催告之日起经过合理期间。在这里,“合理期间”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

【训练】西安的甲为满足“情人节”花卉市场的供货需求,高价从昆明的乙处订购玫瑰花,约定乙应于2月14日前将玫瑰花以公路运输的方式运至西安向甲交货。因天气原因,2月13日中午,乙才将玫瑰花运至四川成都,预计2月14日无法将玫瑰花运至西安。乙遂电话联系甲询问是否解除合同,甲不置可否。无奈之下,乙只得放弃2月14日在成都处理玫瑰花的计划,继续运输,最终于2月15日清晨将玫瑰花运至西安。这时,甲向乙表示因乙迟延送达,导致2月14日在西安销售玫瑰花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根据《民法典》56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解除订购合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回答:无权。无法将玫瑰花按时运到西安,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甲拥有法定解除权。但是,乙电话催告甲行使解除权,甲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甲的解除权已经消灭,故甲无权再以迟延送达解除合同。因为乙可以在成都情人节花卉市场以较高的价格处置玫瑰花,可以借此减少损失,所以这里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非常短;无论最终如何处理甲、乙之间的纠纷,均很难认定甲仍有权解除订购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时间

1.原则上,解除权人对相对人解除合同的单方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合同解除。行使解除权的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的时间从其通知。由此可见,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通知,可以附条件。

【训练】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拖欠租金半年。经甲反复催要,乙仍不交租。7月1日,甲向乙通知:如果下个月前未补交租金,合同解除。该通知已经到达乙。(www.xing528.com)

1.通知到达乙时,租赁合同是否解除?

回答:否。解除合同的通知并非以立即解除合同为内容。

2.如果至8月1日,乙仍未交租,租赁合同的解除,是否需要以甲再次通知为条件?

回答:否。根据7月1日的通知,8月1日合同自动解除。

2.当事人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训练】甲于2月15日向乙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乙之间的合同。乙于2月20日收到起诉状副本。10月20日,法院确认甲享有解除权的判决生效。甲乙间的合同何时解除?

回答:自2月20日解除。

(四)相对人的异议权

解除权的行使,原则上无需以起诉、仲裁的方式进行,由于存在解除权行使不当的可能性,故法律允许对方当事人对主张解除一方解除权的享有提出异议。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相对人应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异议期间的法律意义,仅仅在于相对人能否提出异议,而与合同能否解除无关。换言之,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训练】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甲向乙单方通知解除合同。乙并未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后乙诉请法院请求甲履行合同,甲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表示拒绝。经查,甲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乙能否请求甲履行合同?

回答:可以。尽管乙未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因甲不享有解除权,合同并未解除,故甲仍须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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