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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买卖物交付义务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卖人未如约向买受人交付买卖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的买卖物在质量、数量上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由此可见,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仅承担“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而且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网商并未完全履行其出卖人的义务。此时,如果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再以异议期间经过为由反悔。但是,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上述免责条款无效。

出卖人的买卖物交付义务优化方案

(一)交付买卖物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还承担交付买卖物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至买受人,并确保标的物的品质、数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出卖人未如约向买受人交付买卖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的买卖物在质量、数量上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由此可见,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仅承担“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而且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任何一项义务未履行,均会导致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训练】甲从乙网商处购买A型电脑1台。甲支付价款后,乙网商与丙快递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将1台A型电脑交丙运输。丙在运输途中,不慎将电脑遗失。

1.乙网商将电脑交付给丙快递公司,该电脑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回答:是。乙网商已经完成交付。

2.甲取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但并未获得电脑的占有。甲能否请求乙网商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可以。乙网商并未完全履行其出卖人的义务。

(二)品质瑕疵异议的期间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又称检验期、保质期,是指买受人因出卖人交付的买卖物在质量、数量上不符合约定,向出卖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品质瑕疵,可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类。原则上,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后,标的物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应当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在异议成立时,方能够追究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民法典》为买受人提出品质瑕疵异议设置异议期间,旨在阻止买受人直接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权,从而对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进行限制。

1.品质瑕疵异议期间的计算。

(1)当事人约定异议期间的,从其约定。但是,当事人对于异议期间的约定,在如下两个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一,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依然有效,但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至于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仍为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形所确定的“合理期间”。

【训练】甲将1台机器设备出卖给乙,买卖合同约定乙应在收到货物后1周内完成检验。乙收到货物后,发现1周检验期根本不够,完成全面检验需要1个月的时间。

1.甲乙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是够有效?

回答:有效。该期限应被视为对机器设备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2.机器设备的隐蔽瑕疵异议期间如何确定?

回答:期间为1个月。

第二,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但是,该“合理期间”不得长于2年。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623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除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以外,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并予以认可。此时,买受人不得再对标的物的数量不足、外观瑕疵提出异议。(www.xing528.com)

【训练】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出卖给乙。甲乙并未约定品质瑕疵异议期间。甲将货物交付给乙时,乙在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送货单上签字。

1.如果乙签字之次日,发现货物存在隐蔽瑕疵,乙可否提出品质瑕疵异议?

回答:可以。乙在送货单上签字,仅推定乙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不能推定其对隐蔽瑕疵也进行了检验。

2.如果乙在送货单上签字的同时,载明“收货后1周内完成外观检验”。乙签字之次日,发现货物存在外观瑕疵,乙可否提出品质瑕疵异议?

回答:可以。因有相反证据证明乙并未对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故乙仍有权提出外观瑕疵异议。

2.品质瑕疵异议期间的效力。

(1)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出卖人履行不合格,应当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事实,不代表买受人放弃异议权。

(2)买受人未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买受人不得再提出异议,出卖人的履行视为合格。此时,如果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再以异议期间经过为由反悔。

3.品质瑕疵异议期间的排除。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提出品质瑕疵异议,不受前述异议期间的限制。此时,只要诉讼时效未届满,买受人即可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三)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

1.买卖合同中关于“出卖人免于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约定的效力。原则上,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从其约定。但是,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上述免责条款无效。

【训练】甲古玩店将一幅“明代字画”出卖给乙,并约定“如为赝品,甲概不负责”。乙买回此画后,经鉴定为赝品。

1.乙能否请求甲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回答:不可以。

2.如果查明甲明知此字画为赝品而不告知乙的,乙能否请求甲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回答:可以。此时,乙依然有权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并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2.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卖物有瑕疵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出卖人不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但是,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买卖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其依然有权提出异议。

【训练】甲将汽车以较低价格出卖给乙。因该车行驶里程较高,乙也知道其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但乙后来发现,该车行驶速度稍快,方向盘即无法转动,且刹车失灵。此时,乙可否提出异议,并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回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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