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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无效及合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欺诈、胁迫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只有该类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当事人订立违法合同,在认定违法合同无效时,一般只需证明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客观事实即可,至于这种合同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故意、过失还是对法律的无知,则在所不问。免除条款必须是在合同中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无效免责条款,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的无效及合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方式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判断无效合同的依据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从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欺诈;一方当事人以非法的手段,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为胁迫。欺诈、胁迫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只有该类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损害的如果非国家利益的情况,我们将在可撤销行为中进行阐述。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该行为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或者目的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例如: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损害普通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有赌博性质的行为、有损人格的行为等等,有些行为即使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可能归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www.xing528.com)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这类合同都称为违法合同。当事人订立违法合同,在认定违法合同无效时,一般只需证明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客观事实即可,至于这种合同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故意、过失还是对法律的无知,则在所不问。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它是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约定性。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时不负责任不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免责事项,即在出现什么情况时会产生免责的问题;也可以约定免除的责任的类型和大小,即免除的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免除的责任是全部免除还是部分免除。免除条款必须是在合同中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无效免责条款,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虽然是当事人约定的,但是并不一定会产生法律约束力。约定的免责条款在以下情况下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人身伤害”是指对人身权的损害,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自然人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和法人的名称权都属于人格权范畴,自然人和法人名誉权、荣誉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且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到来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或者能预见到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以行为人是否应有注意的义务为标准,如果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即为过失,情节严重的即为“重大过失”。因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方面的权利的损失,将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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