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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的分类和特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似乎越来越多的学者将行政契约作为上位概念,认为它涵盖所有行政机关参与缔结的契约,缔结的契约性质可为公法或私法合同。假契约包括行政机关和所属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责任书,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门前三包协议”、夜间摊点治安协议书、计划生育合同等。学界对假契约中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否存在意见不一,是否属于行政合同见解也不一致。对公私合作来说,可分为特性经营权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管制合同等。

行政契约的分类和特性

如果片面强调公私合作合同的公、私法定性,将会卡住,有以公私法传统捆绑现实之虑。因此,不应因公私法定性的问题阻碍公私合作的发展。[19]似乎越来越多的学者将行政契约作为上位概念,认为它涵盖所有行政机关参与缔结的契约,缔结的契约性质可为公法或私法合同。[20]

室井力根据日本的实务实践,将行政契约的种类分为:①有关行政上的事务契约;②作为财产作用的契约,财产作用作为行政活动的手段,通过契约获得;③公务员劳动契约;④公共设施、公共企业利用契约;⑤作为协助手段的契约,这是指以援助特定的个人、设施或企业为目的契约;⑥作为限制手段的契约,是指一种专使对方承担一定负担的协议,以此协议代替权力对相对人的限制。[21]

凌云教授按照行政合同中“合意的程度”和“行政行为中权力的因素”两个变量,将行政合同分为混合契约、纯粹契约和假契约。假契约包括行政机关和所属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责任书,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门前三包协议”、夜间摊点治安协议书、计划生育合同等。学界对假契约中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否存在意见不一,是否属于行政合同见解也不一致。余教授认为,这类合同外在形式上采取了协议的方式,而且具有一定的合意色彩,面对特殊的政策形势,应定为一类特殊形态的行政合同。[22](www.xing528.com)

当然,我们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专业角度可分为:农业行政合同、林业行政合同、公安行政合同、水务行政合同、教育行政合同等。各种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合同特征。对公私合作来说,可分为特性经营权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管制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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