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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型化的作用:提升程序的正当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一种程序在保障公平的制度上设计非常完美,但是如果使用该程序的成本过高,会导致“制度不利用”的现象。对于行政机关来讲,程序的过度复杂化也会导致“制度不利用”而规避程序的可能性,更有可能衍生出“制度外的制度”。因此,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的类型化对程序予以合理分流,是实现程序效益的途径,有助于提升程序的正当性。

程序类型化的作用:提升程序的正当性

行政执法是一项耗费资源和成本的活动,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只有当行政活动的成本小于通过行政获得的利益,该行政活动才是有效益的,才可以得到正当化,程序效益是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价值追求。

在英美国家存在“可变通的正当程序”。[55]“可变通的正当程序”意味着,程序并非千篇一律,正当程序的适用也并非不分时间、地点和条件,而是在不同的行为中,要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不合理及不科学的行政程序不具有程序的正当性,繁杂冗长无效益的行政程序丧失了正当程序的基础,正当程序的考量不能放弃成本与收益的计算。如果一种程序在保障公平的制度上设计非常完美,但是如果使用该程序的成本过高,会导致“制度不利用”的现象。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可能不得不放弃法律程序的制度化途径,而选择其他可能带来收益的非制度化方式,例如通过贿赂、私了等方式来达到目的。对于行政机关来讲,程序的过度复杂化也会导致“制度不利用”而规避程序的可能性,更有可能衍生出“制度外的制度”。可以说,“程序成本虽然是一个关于程序效率的因素,但对程序公正的实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56]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所言:“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效率。”因此,公正与效益有时也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因此,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的类型化对程序予以合理分流,是实现程序效益的途径,有助于提升程序的正当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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