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该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该法律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噪声污染的可能情况进行了如下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做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www.xing528.com)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7条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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