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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行政许可和限制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只有经批准的征信机构方可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处理个人征信信息,并出具个人征信报告。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体现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行政许可和限制优化措施

敏感个人信息种类多样、处理场景比较复杂,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主要是从限制处理目的及必要性、提高告知同意的要求等方面作出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敏感个人信息的种类、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危害等,通过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条件,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

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已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如生物安全法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特定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经批准的征信机构方可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处理个人征信信息,并出具个人征信报告。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www.xing528.com)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法律的规定。

在信息时代,国家机关是重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既要规范企业等私主体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也要规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体现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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