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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组织及个人受限制或禁止措施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除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由国家网信部门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境外组织及个人受限制或禁止措施的优化方案

对于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除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由国家网信部门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这主要是考虑,对于从事侵害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有时难以有效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在追究其法律责任后难以防止其再次从事上述活动。国家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境外组织、个人所从事的违法活动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经评估后将有关组织、人员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采取的具体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的规定。

由于数字化发展不均衡,各国在数据资源竞争中存在利益冲突,有的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利用经济和技术优势,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由通过歧视性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对其他国家进行打压。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甚至冲突摩擦,有的国家违反国际法国际关系准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侵害我国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的不合理做法依法予以反制,切实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www.xing528.com)

我国法律根据国际法规则和惯例,在国际经贸等领域对其他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或者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予以反制作出了规定。包括:(1)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2)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3)海警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外国在海上执法方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特别措施的,海警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4)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5)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6)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为实施相关法律规定,商务部先后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近年来,有关国家以保护本国公民隐私为借口,撤销向我国企业已发放的许可证,或者采取不合理措施打压我国相关企业和投资。据此,本条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专门规定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合理措施的反制,明确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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