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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关键理论学说解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为人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相反,在一些案件中,尽管在一般人看来,完全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但行为人却误认为不能完成的,则不能成立中止犯,如在强奸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发现被害妇女正值月经来潮,因缺乏生理常识,误认为无法与其发生性行为,故未奸淫,对此应以强奸未遂犯论,而非以强奸的自动中止论。

中国刑法中关键理论学说解析

行为人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但如何认识“自动性”,则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认定自动性,必须从下面两个方面来考察。

1.行为人自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的基本前提

如果行为人已经意识到不能完成犯罪,即使其客观上停止了犯罪活动,也无自动性可言,这里所要强调的是,犯罪的能否完成,必须是基于行为者本人主观上的自认。即只要行为人自己确信有条件将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犯罪,或者从客观上看根本无法完成犯罪,也不影响其自动性成立。如在敲诈勒索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已经派员埋伏,使犯罪活动客观上难以完成。如果犯罪人事先得知这一情况而未敢去索取钱物,当然不是自动停止犯罪;但如果犯罪人对此一无所知,在前去约定地点取钱途中,因心中恐惧而返,应以中止论。相反,在一些案件中,尽管在一般人看来,完全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但行为人却误认为不能完成的,则不能成立中止犯,如在强奸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发现被害妇女正值月经来潮,因缺乏生理常识,误认为无法与其发生性行为,故未奸淫,对此应以强奸未遂犯论,而非以强奸的自动中止论。

2.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是自动性的实质内容

如果停止犯罪活动不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物质或心理障碍,从而停止犯罪,则是被迫停止,而非自动放弃。在存在一定的外界因素的情况下,犯罪没有完成,或者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到底是否算犯罪中止,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一是绝对自动论,认为自动放弃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因此,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别人的规劝下停止犯罪活动,都不能算中止。二是内因决定论。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在犯罪案件中,外界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种条件因素,而最终决定放弃犯罪活动的还是行为者本人,故即使客观上存在影响犯罪进行的不利因素,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放弃了犯罪行为,仍应以中止犯论。三是主要作用论,认为在犯罪过程中,各种外界因素对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影响不可能等同,有的足以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有的却不能改变其犯罪意图,故只有查明意外因素在行为人主观意志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才能正确判断犯罪的形态。笔者认为,综合外界因素的性质及表现形式,应分别不同情形分别认定。

第一,如果不存在任何外在的物质障碍,行为人也没有因外界因素受到精神强制而放弃犯罪,应当以犯罪中止论。(www.xing528.com)

第二,如果存在外界因素,但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迫使犯罪人放弃犯罪意图,若行为人放弃犯罪,应以犯罪中止论。

第三,外界因素虽然客观上不足以阻止犯罪的进行,但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或受到精神上的威胁,因而停止犯罪的,不构成中止犯,应当以预备犯或未遂犯论处。

第四,外界因素虽然在客观上足以阻止犯罪的进行,但行为人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因素的存在,而是出于害怕、悔悟等动机而放弃犯罪的,应以中止犯论处。

第五,外界因素按其性质和作用看,不仅在客观上足以阻止犯罪的发展,而且行为人主观上也认识到难以完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未完成犯罪,非犯罪人不愿为,实际上是犯罪人不能为,应视为被迫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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