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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关于着手的理论学说优化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刑法理论对此争议甚大,但不外乎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主张。如日本刑法学家宫本英修认可“犯意的飞跃的表动”是着手。按照主观说,则有可能将“为了扫除盗窃财物的障碍,将看门犬引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着手。即只有行为人实行法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时才是犯罪的着手。折中说从主客观相结合的立场出发来研究犯罪着手问题,是刑法理论研究方法上的一大飞跃,标志着现代刑法理论的成熟。但其仍不能称为完全科学的学说。

日本刑法中关于着手的理论学说优化案

实行的着手,从形式上说,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日本刑法理论对此争议甚大,但不外乎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主张。

1.主观说

该说是主观主义犯罪理论所采取的学说,认为行为表现出行为人的危害性格时,或者说犯意在外部明确化时,就是实行的着手。因而不可能仅从客观面来考察实行行为,而应从行为人的主观面考察实行行为。如日本刑法学家宫本英修认可“犯意的飞跃的表动”是着手。[2]主观说在认定着手问题上,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这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其片面强调主观方面,则必然导致主观归罪,混淆犯罪着手实行与犯罪预备的界限,从而将扩大未遂犯的范围,助长法官的主观臆断和司法专横,因而是不足取的。按照主观说,则有可能将“为了扫除盗窃财物的障碍,将看门犬引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着手。这显然不妥。

2.客观说

该说认为着手与否应从客观事实出发,而不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其中又可分为形式的客观说和实质的客观说。形式的客观说从构成要件上判断实行的着手。即只有行为人实行法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时才是犯罪的着手。如只有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或盗窃行为之后,才能成立杀人未遂或盗窃未遂。[3]实质的客观说从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上判断实行的着手。[4]这种观点主要是从实质标准上说明什么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用实质的标准限定形式的标准。但其判断基准也不明确,因为“侵害的危险”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总的来看,客观说避免了主观说的弊端而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它把“着手”视为完全脱离个人主观心理状态的纯粹客观的法律特征,在实践上易导致客观归罪,因而也不足取。(www.xing528.com)

3.折中说

该说主张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判断是否着手,其基本观点是,从行为人的整体犯罪计划来看,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迫切时,就是着手。[5]其中,以主观说为基础的折中说是主观的折中说,以客观说为基础的折中说为客观的折中说。折中说从主客观相结合的立场出发来研究犯罪着手问题,是刑法理论研究方法上的一大飞跃,标志着现代刑法理论的成熟。但其仍不能称为完全科学的学说。比如,该说存在上述主、客观说各自特有的缺陷,何谓“危险性迫切”仍然没有解决。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一般没有人采取主观说,因为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在日本已经没有市场。采取折中说的学者也较少,因为这种学者以行为无价值论为根基,而持行为无价值论的学者并不多。形式的客观说也基本上失去以往的优势地位,成为少数说,因为形式的犯罪论基本上已经衰退,现在的通说是实质的客观说。”[6]如侵入住宅盗窃财物时,侵入被害人的住宅后,开始物色财物时才是着手;在扒窃案中,为了窃取被害人口袋中的钱物,用手接触口袋时为着手;为了强奸妇女,将妇女拉入汽车的驾驶席上时,是强奸罪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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