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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财产刑并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进行修改,是以法律形式回应打击恐怖活动组织的现实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设财产刑,是应对新形势下恐怖组织犯罪愈演愈烈的有效方式,迎合了我国打击恐怖组织犯罪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财产刑并优化

刑法修正案(三)》之后,我国相继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五)》直至《刑法修正案(八)》五部刑法修正案以及多个司法解释等,都未对本罪进行改动,直至十余年后《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对本罪进行了修改,对各个量刑档次增设了对应的财产刑。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九)》第5条规定:“将刑法第120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进行修改,是以法律形式回应打击恐怖活动组织的现实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此次修改是遏制恐怖活动组织再生能力的有效措施。恐怖主义犯罪不是传统上的贪利性犯罪,此次修改将罚金刑“大举入刑”超越了我们的传统认识。其原因在于,虽然恐怖活动组织的直接性意图不在于获取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各种恐怖活动组织需要大量的资金予以维持生存,恐怖活动组织在招募和培训恐怖分子、维持恐怖训练营的运转、购买和改善武器装备、伪造身份证件和旅行文件、收集各类情报、购买通讯和宣传设施、拉拢或者援助庇护其的政府组织时,都需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根据汤森路透2014年10月发布的《“伊斯兰国”:经济基础上的恐怖主义资金》报告显示,“伊斯兰国”目前年收入29亿美元。[15]其主要在占领区“就地取财”,依靠其控制的广阔区域,通过石油走私、掠夺自然资源、抢劫金融机构、绑架人质获取赎金、海湾国家富人捐赠等方式获取资金,资金来源方式多样、渠道广泛。获得的巨额财富为其组织提供了较强的再生能力,不仅能够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能够资助组织人员前往恐怖活动集中地区实施大规模恐怖袭击,更重要的是能够不断训练新的恐怖主义战斗人员以扩充和恢复自己的实力。因此,为了从根本上遏制恐怖组织的再生能力,预防此类犯罪的蔓延,有针对性地消除犯罪发生的机理,使得被铲除的恐怖活动组织难以东山再起、死灰复燃,增设财产刑迫在眉睫。

第二,此次修改是打击恐怖组织犯罪的需要。在境内,恐怖组织蔓延势头得到遏制,但恐怖主义毒瘤并未根除。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评估团的统计,在2002年到2006年期间,共有28件案件被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予以起诉,其中47人被法院判决罪名成立。[16]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犯罪案件8件,共34人,提起公诉9件,共36人。[17]“东突”等恐怖活动组织作为极端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结合体,其暴力倾向正进一步加速蔓延,宗教等意识形态主导趋向明显,地下讲经、偷逃出境、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等愈发突出,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组织不断更新手法与政府对抗,他们打着“民主”“自由”“宗教”“人权”的幌子,骗取国际社会的同情与支持,实际是以分裂国家为目的,以极端宗教思想为旗帜,企图以暴力恐怖等手段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在境外,“伊斯兰国”将恐怖极端思想触角延伸至我国,加紧与国内的暴恐极端团伙勾连;“东伊运”不断加紧与国际恐怖极端组织合流,加大向我国境内派遣人员力度,特别是恐怖分子利用民族、宗教、自由为旗号暗流涌动,蛊惑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群众参加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在境内外多重因素的循环互动、共同影响下,我国反恐怖斗争形势的紧迫性、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凸显。《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设财产刑,是应对新形势下恐怖组织犯罪愈演愈烈的有效方式,迎合了我国打击恐怖组织犯罪的需要。

第三,此次修改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落实。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为着力深化改革国家安全体制、全力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挖掘国家安全工作跃升的新动能奠定了坚实基础。2014年1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研究确定,酝酿已久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正式设立。2014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总体国家安全观首次在我国政府官方文件中出现并作为政策被确立下来。“国安才能国治,治国必先治安”。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国家安全立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对开启国家安全工作法治新环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打击反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应当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科学把握国家安全变化新形势,及时反思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适当性,更好地构筑国家安全屏障。无法律则无犯罪,无法律则无刑罚,法律是制度化的政治过程中的产物。为应对恐怖活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修改,正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落实,以期汇聚合力打击恐怖活动组织,将恐怖组织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www.xing528.com)

至此,反观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并没有采取反恐怖主义法等单行法的形式予以规制,而是采取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相关刑事立法予以修改补充,并将其纳入刑法典的范畴。这实际上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采取此种立法模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统一与权威。恐怖主义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土壤,完备的法治正是从根源上消除恐怖主义的有效途径之一。而法治本身包含两层意义,即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8]路漫漫其修远兮,从有效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角度考虑,颁布与刑法典密切呼应的专门反恐怖主义法是确有必要的。

我国于201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法》共10章97条内容,该法对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反恐怖斗争实践发展的结果。其中第79条规定:“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是对各种恐怖活动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同时也与《刑法》的规定做了一个有机衔接。从该条文可见,对于某种具体的恐怖活动的刑事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进行。

经过数次立法流变,我国以《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即《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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