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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主张取消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废止论者则不以为然。其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刑具有刑罚过剩性、刑罚力度较弱及难以遏制犯罪等局限性。因而,将剥夺政治权利刑这一刑种予以废止对刑罚体系的影响其实并不大。因此,我国在始终坚持保留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规制,目前已形成了大致周全的刑罚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研究

资格刑是一种历史积淀深厚的刑罚种类,其通常是“对犯罪人一定权利和资格予以剥夺的刑罚总称”。[68]与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对身体、自由与物质予以剥夺所带来的痛苦和损失不同的是,资格刑主要是造成权利或资格的丧失,换言之即无法正常享有应有权利或具备特定资格。我国刑罚体系中已列有资格刑,分别为剥夺政治权利刑和驱逐出境刑,由于后者主要针对外国人且并未被列入主刑或附加刑种类之中,因而最为典型的资格刑是剥夺政治权利刑。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69]其以一定的权利或资格作为刑罚剥夺的内容,因此,从性质上来看,其自然归属于资格刑。随着刑罚不断向前发展,资格刑越来越受到重视,其非监禁的刑罚属性使其成了未来应然的以监禁替代措施(非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体系所不可或缺的刑种内容。尤其是在当下,在国外资格刑的具体刑种已经逐渐成熟和我国资格刑慢慢延伸的良好形势下,资格刑成了刑罚体系中刑种设置立法研究的重要部分。

剥夺政治权利刑作为我国资格刑在刑罚种类上的典型刑罚,其不仅蕴含着一般刑罚特征,还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首先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性,与刑罚体系以外的剥夺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在性质上有所区别,而且,其刑罚内容具有非物质性和多样性。非物质性是指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主要是给犯罪分子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而不直接涉及现实的物质性损害”,[70]即使有关物质也是间接的由一定权利所带来的具备期待性的物质性利益;多样性则是指剥夺政治权利刑罚蕴含的政治权利的丰富多样,这是我国的其他类别刑种所尚未规定的刑罚内容。因而此为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独特属性。其次,剥夺政治权利刑同罚金刑和管制刑一样具有非监禁性特征,即不以关押为必需的刑罚。最后,剥夺政治权利刑也具有轻缓性、人道性以及经济性,这是其作为轻刑的必然体现。因此,剥夺政治权利刑以其自身的独特内容被长期置于我国刑罚体系当中。

不过,随着剥夺政治权利刑在我国刑罚中的适用,学者们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而且在考虑到刑罚目的观的转变、刑事政策论的调整以及刑法社会机能的发展的基础之上,逐渐出现了其是该存还是该废的理论争论。主张保留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存续论者以其具备的优点作为核心,认为其能够展现刑罚的否定性评价、实现犯罪的预防以及维护国家的信誉等积极效用。刑罚这种否定性评价是通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作出的对犯罪行为以及个体犯罪人的否定,这是作为刑罚所固有的效果;实现犯罪的预防主要体现在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特殊预防,即对犯罪人的一定权利加以剥夺,以使其在行使特定权利时受到限制,实际上是剥夺了其再次犯罪的机会或可能,进而能够有效地防止再犯或重新犯罪;维护国家的信誉是基于剥夺政治权利包含的特殊权利,其中犯罪人大多涉及担任公职或领导职务等资格,因此对此种权利的剥夺或多或少地保障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与整体信誉。因而,剥夺政治权利刑作为一种独特的刑罚需要被保留在刑罚体系中。然而,主张取消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废止论者则不以为然。其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刑具有刑罚过剩性、刑罚力度较弱及难以遏制犯罪等局限性。剥夺政治权利刑作为附加刑往往以附加的方式与其他主刑刑罚共处,而主刑的适用已经使犯罪人不具有特定的权利或资格,因此剥夺政治权利刑就显得多余进而导致刑罚的过剩;剥夺政治权利刑本身的刑罚力度相较于生命刑和自由刑而言较弱,犯罪人所感知到的刑罚不太明显,换言之即立法设置剥夺政治权利刑时期望对犯罪人产生的刑罚惩罚效果无法展现,反而在适用中呈现出了较小的刑罚惩罚力度;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过剩和刑罚力度较弱使得刑罚威慑效应难以发挥出来,也就更难达到对犯罪的遏制和预防,尽管其在特殊预防方面能够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无法避免已经犯罪的人运用其他方式再犯以及未能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其刑罚作用,也难以实现一般预防目的。因而,将剥夺政治权利刑这一刑种予以废止对刑罚体系的影响其实并不大。在存废争论激烈展开之后,理性地看待剥夺政治权利很有必要。无论是存还是废,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剥夺政治权利刑利弊的比较基础之上,作为刑罚都有利有弊,考虑到其与别的刑种不同的特征和弊端的可避免性以及刑罚发展的客观需要,将剥夺政治权利刑予以保留并作为刑罚种类的重要内容方才是较为合理且合适的选择。(www.xing528.com)

我国刑法经历了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规制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其一直被置于各阶段的刑罚体系当中。这一方面是我国刑罚体系在资格刑类别刑种的体现,保证了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四大类刑罚的全面统一;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轻刑属性同世界轻刑化发展以及我国刑罚理论和现实刑罚政策相符合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国在始终坚持保留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规制,目前已形成了大致周全的刑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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