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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当事人有效行使监督权利的新规定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注意到,本次修订《规则》在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方面有不少新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完善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明确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明确审查受理期限,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了指引。

确保当事人有效行使监督权利的新规定

记者: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最主要来源。我们注意到,本次修订《规则》在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方面有不少新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有哪些提示?

张相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完善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明确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明确审查受理期限,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了指引。

我们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有的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申请检察监督、有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有的越级申请监督、有的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等,影响了申请监督权利的有效行使。在这里作以下提示:

关于检察机关的受理条件。修订后的《规则》第26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受理条件,第27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www.xing528.com)

关于监督申请书的撰写。申请监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切入点。修订后的《规则》第22条对监督申请书的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申请监督材料的提交。根据修订后的《规则》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关于申请监督的方式。近年来,人民检察院不断拓宽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已经建立了来信、来访、视频、网络渠道以及“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关于申请监督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条件,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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