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措施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概念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依法取证和中断时效等三种。可见,票据权利时效中断,使得发生中断事由的当事人的票据权利得以保全。根据这一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期限内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措施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

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证处、法院或银行申请,由其调查后作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依法取证和中断时效等三种。

在票据权利人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而遭拒绝时,即可进一步行使票据追索权,可见其属于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而依法进行承兑提示与付款提示,也是实现票据权利必不可少的步骤,当然也属于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可见,按期提示票据的行为既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也是票据潜力的行使行为。

所谓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票据法》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依法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中断期间的事由主要有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债务履行要求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但在《票据法》上,在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之前,债务人通常对权利人并不知晓,自然也就无法承诺履行义务。(www.xing528.com)

依《票据法》第17 条规定,票据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就会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失,持票人通过法定方式中断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使票据权利不至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失,当然属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 条规定,“《票据法》第17 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可见,票据权利时效中断,使得发生中断事由的当事人的票据权利得以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和地点

(1)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

各国《票据法》均规定,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依据《票据法》第16 条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对于具体的时限计算,根据《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期限内的营业时间内进行。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以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一日。

(2)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

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地点,一般应在债权人的住所地,特殊情况除外。但票据为流通汇票,如果票据债权人不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通常无法知悉谁是票据权利人,更谈不上到票据债权人所在地履行票据义务。所以,《票据法》对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做了不同于民法的规定,规定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地点应在票据债务人的住所地进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