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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中的规定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0年,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市府办制定的《某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审查研究认为,《办法》减少了立即实施代履行的条件,与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不一致。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2021年1月,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市司法局提出了审查意见,要求按时反馈。

某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中的规定

2020年,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市府办制定的《某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有两项规定与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办法》规定:“对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对不特定对象开放的公共场所搭建的违法建筑构成的障碍物,当事人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审查研究认为,《办法》减少了立即实施代履行的条件,与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不一致。

《办法》规定:“公安医疗、社区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公司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组织实施单位的要求,提供人力、物力、技术等保障。”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审查研究认为,《办法》要求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公司等单位提供人力、物力、技术等保障,涉嫌要求市场主体摊派财力、物力或者人力,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建议修改为“依法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www.xing528.com)

2021年1月,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市司法局提出了审查意见,要求按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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