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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10月,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某市政府制定的《某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种,采用条文形式表述,不能满足《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文基本要素要求,不符合公文处理规范。202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移送省司法厅审查,要求依法作出处理。省司法厅及时转交某市政府办理。

某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案例分析

2019年10月,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某市政府制定的《某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公告”和“通告”等;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用条文形式表述,并使用“通知”文种印发。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采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地方立法条例,都对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表述方式作了与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相一致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种,采用条文形式表述,不能满足《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文基本要素要求,不符合公文处理规范。二、条款形式是专属于立法性质文件的表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地方立法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外,上述机关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采用条款形式表述。三、党的法规采用了与国家立法相一致的做法。除党的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采用条款形式表述。四、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条款形式表述,混淆了立法性质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文本形式上的区别,容易引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性质和效力的误读误判。(www.xing528.com)

202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移送省司法厅审查,要求依法作出处理。省司法厅及时转交某市政府办理。同年12月,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文明确,今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采用段落形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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