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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第十九条简要解读:医疗机构应临时采集血液以保证应急用血安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献血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确保献血用血安全。”

《献血法》第十九条简要解读:医疗机构应临时采集血液以保证应急用血安全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应当由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依法销毁。

血站对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临时采集血液的相关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根据《献血法》第十五条、《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全血成分血质量要求》(GB 18469—2012),参考《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血站技术操作规程》(国卫医发〔2015〕95号)、《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183号)等规定制定。(www.xing528.com)

二、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血站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全血成分血质量要求》等操作规程、规范和标准,实践中应当继续沿用已有规定。为了避免立法资源浪费,《条例》没有简单重复相关规定,仅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重申,比如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必须销毁等问题。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献血者捐献全血、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的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规定: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毫升,或者300毫升,或者200毫升。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毫升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升。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四、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医疗机构在应急用血时进行采血的规定。《献血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确保献血用血安全。”因此,医疗机构应急用血时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履行法定程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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