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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中的乐谱和歌词:权益保护及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规定,音乐著作包括任何附属之文字为著作权之对象。也就是说,乐谱和歌词均为音乐著作之组成部分,对二者之一的侵犯均在禁止之列。我国清末著作权法制形成时期,没有明确将乐谱列为著作权对象,但规定文艺为著作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音乐作品中的乐谱和歌词:权益保护及法律规定

乐谱是一种符号组合,由各种符号元素构成。组成乐谱的符号元素就是音符,音符是在乐谱表上表示正在进行的音的长短(也叫“音值”)的符号,乐谱通过音符记录作曲人的思想、情感或情绪。音符可以承载着人类丰富的情感,可以反映厚重的意义,是以一种简短、单纯、轻微的方式表达绵延、丰富、厚重的符号元素,可以形象地说,音符是音乐的文字。在这个意义上,乐谱与文字作品极为相似,但是文字作品所表征的是确定的意义,而乐谱所表达的则主要是音符旋律之美,只有通过演奏后才可以感知其中情感和意义,这是乐谱与文字作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因而乐谱不属于文字作品,至多属于一种准文字作品。

古今中外使用过和正在使用中的记谱法有很多。我国隋唐时期就产生了工尺谱减字谱古琴用),宋代又产生了俗字谱。不过近现代以来,在我国使用比较普遍的是简谱五线谱,尤其以使用简谱的人最多。从世界范围来看,使用最普遍的是五线谱。在目前的记谱法中,相比较而言,五线谱最为严密、准确、科学。它用五条平行横线记录声音的高低,用空心(或实心)椭圆或在它一侧加竖线(有的还在竖线的一端加“尾巴”)的图形作音符,表示音的长短,具有立体感,便于记录多声部音乐。

《伯尔尼公约》将乐谱列为受保护之文学著作。英国1902年《音乐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乐谱的保护,认为乐谱系任何旋律及和声之组合,予以印刷、书写,或以其他方式重制的结果。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规定,音乐著作包括任何附属之文字为著作权之对象。也就是说,乐谱和歌词均为音乐著作之组成部分,对二者之一的侵犯均在禁止之列。(www.xing528.com)

我国清末著作权法制形成时期,没有明确将乐谱列为著作权对象,但规定文艺为著作物。在立法说明中认为乐谱应当纳入到法律保护之下。北洋政府《著作权法》明定乐谱为著作权对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也就是说,此处所指的音乐作品包括带文字的乐谱和不带文字的单纯的乐谱。同时,从该法规定上看,音乐作品是一种“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因此,这里的音乐作品不应当是动态的音乐本身,而是一种静态的、由音符构成的准文字作品——乐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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